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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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地踏勘。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建设用地节地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费面积和缴费金额的核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十条到第十四条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四、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区、管委会)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

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区、管委会)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四)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