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ac7e99d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44

惠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 县(区、管委会)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 市、县(区、管委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属于国务院、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超过1公顷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超过1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

进行非农建设1公顷(含本数)以下的,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三、用地审核要点

第十条 建设用地审查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地预审红线与用地报批红线是否一致,涉及增减挂钩申报类型材料的合法合规性。

(二)项目占用的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争议,属政府管辖的国有土地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项目占用耕地类型、等级及其对应面积是否准确,是否已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未落实占优补优的单独选址项目是否按规定出具承诺函。

(四)用地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或审查报告)、“一书四方案”是否符合填报要求。

(五)听证材料、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款是否足额预存或全额预付,留用地是否已按粤府办〔2016〕30号文的有关规定安置落实,涉及违法用地是否已按规定处理到位,其中,涉及农村养老保险的材料是否齐全。

(六)单独选址项目是否符合已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地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涉及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指标调整、只转不征等申报类型的报批材料是否合法合规。

(八)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可行,拟征(占)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前置材料审查内容:

(一)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层级是否一致;批准时间是否符合正常程序和逻辑,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取得县(区、管委会)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三)是否按要求提供《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五)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涉及矿业权。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第十二条 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