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函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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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的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171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10.22 【实施日期】2015.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函

(环办函〔2015〕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水十条》,对各地“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的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我们组织提出了《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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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

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015年10月

目录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依据 (二)适用范围 (二)编制主体 (四)编制原则 二、工作步骤 三、技术路线

(一)工作大纲编制的技术路线 (二)达标方案编制的技术路线 四、达标方案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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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区域概况

(三)水环境现状调查分析评估与预测 (四)主要水环境问题诊断和识别 (五)污染排放与水质响应关系建立 (六)许可排放量分配 (七)主要任务和措施 (八)重点工程和投资匡算 (九)目标可达性分析 (十)保障措施; 附1:达标方案汇总表

附2:达标方案编制工作大纲的技术路线图 附3:达标方案编制的技术路线图 附4:参考目录 参1 污染特征识别 参2 现状调查分析与评估 参3 控制单元细化分解技术

参4 污染排放与水质响应关系建立方法 参5 许可排放量计算与分配技术 参6 主要整治任务和措施 参7 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要求 参8 重点工程与投资匡算

《环境保护法》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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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釆取措施按期达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

《水十条》)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水十条》,加强达标方案的科学编制,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国家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及功能区划、规划、计划。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未迖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

本指南中的“未达标水体”是指未达到目标责任书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主要针对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岸海域等类型。

其他水体污染防治方案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三)编制主体

结合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主要以地级市(包括地区、自治州、盟,下同)行政区域为单元编制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方案由相关地级市协商编制,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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