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研究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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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制品的回收利用率在90%以上,全国有17个铝制品处理中心负责金属铝及其合金的回收再生产工作,使每年消耗的铝资源基本得到回收而循环使用。垃圾回收在瑞士有法可依,政府立法规定,企业生产塑料瓶包装的产品,必须保证回收空瓶75%以上,否则不予批准。对于有害物质的回收,规定则更为严格。该国几乎所有的废旧干电池由销售商店回收后,运到废电池厂进行集中处理。废弃的家用电器集中收回后还要在专门工厂进行了检测、分拣、分类处理。

(二)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1) 政策法规

垃圾处理行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对此,本文分别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力图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概要性介绍并对其中重要条文进行引述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工业固体废物 “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提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若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指出:要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2000年5月29日实施)对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综合利用”、“收集运输”、“垃圾处理方式选型及填埋、焚烧、堆肥技术”提出了相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并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为推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和市场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同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意见”囊括了包括财政、金融(融资)、土地使用、电价优惠等多项重要条款,为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发挥了实质性促进作用。

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1128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 ①

本章各项政策法规详见附件

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同时对再生资源经营规则进行了约定,另明确指出: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商务主管部门为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是1993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的修订版,此次修订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及权利义务,系统考虑了有关生活垃圾治理的发展趋势和新问题;2)增加了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编制、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定;3)第一次以规章形式明确生活垃圾产生者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设立了相应的罚则;4)明确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同时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应履行的义务等;5)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机制。

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子垃圾、医疗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也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条例或办法,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也会随之完善。除了以上所列部分,还有很多关于具体问题的管理办法、地方性政策法规,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在此不再一一列示,下文若有遇到再做具体分析。

(2) 行业标准(规范)

经过长期的标准体系建设,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垃圾收集、转运到最终处理各环节的标准体系框架,内容涉及设备、工程、运营、维护和评价等众多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年颁布的行业标准(规范)有如下一些(含颁布实施和颁布待实施两种):

?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87)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

?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建标〔1991〕854号)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代替GBJ 4-73) ? 《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J3036–1995)

?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

?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 ?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 ?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

?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2003) ?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128-2003)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代替CJJ17-2001) ?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 ?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代替16889-1997) ?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7850-2008) ?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 《沼气电站技术规范》(NYT1704-2009)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

(3) “十一五”规划目标

2006年和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三部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发布了《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两个《规划》成为 “十一五”规划期间我国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最高指导纲领。

2006年,由建设部编制发布的《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提出总体建设目

标是:建立合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优化配置综合处理技术和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城市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发展;完善城镇日常保洁系统,提高城镇日常保洁能力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城镇环境卫生行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形成市场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基本建立我国环境卫生体系。具体建设目标为:规划期内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低于20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60%。 在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划方面,《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有效管理,尽可能地提高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源头减量。完善固体废物收运体系,按标准建设一批与处理处置设施相配套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实施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全覆盖。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选择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同时应采用多种技术有机组合,经济欠发达地区所建的处理设施在满足最低环保标准的条件下应尽量因地制宜节省投资,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十一五”期间,作为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方式的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和设施是每个地区所必须具备的保证手段。加快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在加快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同时,规划选择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城市建设一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

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或简称“规划”),对我国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了战略部署。

1. 规划目标 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优化配置综合处理技术和设施,提高生

活垃圾处理无害化水平,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发展。

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具体规划目标为:1)到“十一五”末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率达到60%,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2)在全国约90%以上的县城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2.

重点任务

? 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缩小不同区域、不同城市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

差距,促进不同区域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协调发展。 ? 进一步提升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配套完善设市城市垃圾

转运设施。

? 大力推进县城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城生活垃圾收运

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覆盖范围和运输设备水平。

? 减少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节省土地资源,鼓励选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到“十一五”末,东部地区设市城市的焚烧处理率不低于35%。 ? 逐步统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完善现有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①②

我国垃圾处理原则。

下文所指垃圾处理率,若无特殊说明,即指设市城市垃圾处理率,即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清运量等统计指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