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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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 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

第二章 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 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 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 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 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 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 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

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

(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

(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

(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

(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