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招标文件(示范)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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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补充通知报局基建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人、拦标价编制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

1.6.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 投标文件

1.7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应于 日内向招标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同时应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 条内容:

1.8.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8.2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1.8.3投标函;

1.8.4报价说明、报价汇总表(含附表)、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1.8.5主材、特材和其他需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用量;

1.8.6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主要施工人员表;

1.8.7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主要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图等;

1.8.8资格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4)近两年来,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需提供证书原件备查)。 1.8.9本工程电子标书壹套(清单部分)。

1.9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第七章)填报,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1.10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11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

1.12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13投标保证金

1.13.1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在 年 月 日 时前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号;帐号为: ,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 元。 1.13.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定标后予以退还(无息)。 1.13.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无息)。

1.13.4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经局基建处核实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

(3)出现1.28.11和1.28.16情况; (4)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1.14踏勘现场

1.14.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自身费用。

1.1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1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14.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标书制作过程中的数据变化因素,检查确认标书内容的正确完整和对招标文件的相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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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标报价

1.15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1.17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入综合单价。

1.18拦标价编制依据

1.19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9.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总价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19.2 。

(五)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20.1投标人应准备 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 份,并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20.2当采用综合计分法评标时,投标文件分两册装订。第一册(技术标)为施工组织设计,第二册(商务标)为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所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第一册(技术标)和第二册(商务标)应分别密封,并在封袋标明“技术标”或“商务标”,同时还要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文件不分技术标和商务标。

1.20.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以显著标志密封。

1.20.4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20.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1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第14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1.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 开标、评标和定标

1.23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下列 种方式

1.23.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 1.23.2综合计分法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参见第二章。

1.24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投标项目经理按时出席。 1.25

1.26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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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方式招标的,投标报价的电子标书,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标书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1.27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28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28.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1.28.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8.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28.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28.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28.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28.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28.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28.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28.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8.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28.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8.14不同意评委会按1.32条之规定对投标报价中错误进行修正的,或不接受按1.32条之规定而完成修正结果的。

1.28.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28.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8.17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

1.29评标、定标工作在局基建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进行。

开标时,投标企业持资质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及委托人分别持身份证原件及法人委托书到场开标,否则按废标(无业绩证书原件不能加分,不按照弃权对待)。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30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局基建处监督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当场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做实质性内容变更。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1.31投标文件如果遗漏招标文件指定的清单项目,视为该项目单价已含在其他项目内,不作调整。

1.32报价修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首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所有合计进行复核,对发现计价中的错误,应当修正后再进行评标。

1.32.1修正原则:

1、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进行修正;

2、分项工程量同综合单价的乘积与分项合价不一致时,应以该分项的综合单价为准进行修正,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分项合价的总合计与总报价不一致时,以分项合价的总合计为准进行修正。 4、电子标书与文本标书不一致时,以文本标书为准。

1.32.2评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的乘积与分项合价必须一致,分项合价的总合计与总报价必须一致。如出现错误,参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修正后才能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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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对上述投标报价中错误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书面确认,投标人如不同意修正错误,或不接受按本办法之规定而完成修正结果的,视为废标。

1.33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授予合同

1.34 定标后,招标人应在 日内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36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若中标人不能按本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 评标办法

本工程招标评标采取 方式。

第三章 合同文本格式

使用国家工商局、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及双方约定的附议。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4.1 承包方式

4.2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4.2.1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鉴于各投标人拟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同,措施项目中的材料,一律由投标人自购。 4.2.2 自购材料价款随同进度款一起支付。 4.3 工程分包:

4.3.1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工程。

4.3.2 本次招标内容除 可以分包外,其他部分不得分包。 4.4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

4.4.1 工程款支付

1、进度款:按形象进度付款,每次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招标人供料款后的 %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计取支付。 4.4.2 结算方式:

4.4.3 工程结算支付:中标清单价+工作量调整+甲供料价格调整,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招标人供应材料款及保修款后支付。

4.5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本工程合同价款除工程量发生变化、甲供料价格发生变化、零星工作项目及数量发生变化等3项原因可调整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调整。具体可调整的项目及调整方式按下列约定执行。

4.5.1因设计原因或发包人指令原因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化。

出现这种情况,其原综合单价一律不做调整。仅计算增减的工程量,不得将相应的清单工程量合并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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