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不一定是董事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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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不一定是董事长.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其任职可以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指定产生。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是委任书、股东会决议或者载明国家投资部门或授权部门指定任职的文件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时,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⑦不同以前的法律规定,董事长在主持工作时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公司要负赔偿责任。⑧其实,中国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全世界流行的代理人制度并无实质性的区分。⑨尽管公司在依法设立后成为独立的法人,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由于公司只是法律拟制的人,必须由法人机构作为代理人代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仅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董事长本身的职权是比较有限的。董事长只有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12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既要看到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作用,又要看到董事长利用公司法滥用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笔者在与司法部门的人员座谈时注意到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后携公司同意并公章离开公司。公司想起诉他而不得成功。因为公司要起诉某个人须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盖 章。①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5条、第68条和第113条。 7.同上,第93页。

8.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9.即使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厂长或经理,但是,该选举结果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 12.佟柔一书,第165-166页。

1. 通常,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在法院起诉应诉。见佟柔一书,第166页

法定代表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不会同意让公司诉自己。法院则无法受理这种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的诉讼案件②。针对这种情况,现有的公司法得束手无策。有人或许会出谋献策,建议召开董事会罢免其董事长职位。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③换言之,如无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既无法召开,也无法提出罢免董事长之动议。即使公司有副董事长,也无法代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因为副董事长只是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在董事长指定下代行董事长职权。④在这种情形下,试图通过股东会(一般为临时会议)罢免该董事长也可能不得要领。因为股东会必须由董事会召集且由董事长主持⑤。出现这种僵局,至少意味着中国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固然能使第三者明确应与谁进行交易,从而排除他人越权代理公司的可能性;法定代表人本身也能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竞争中及时做出决策;同时又能在发生问题时避免有关人员推卸责任。然而,公司法对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使得法定代表人集决策和指挥职能于一身,⑥尤其当董事长和经理职位同为一人时,就不可避免为董事长滥用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因为现有的公司法缺乏对董事长滥用权力的制约性规定。⑦再者,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单一

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财产关系比较简单的法人组织⑧。在许多公司日趋庞大的今天,法定代表人制度已经日益显现其不足。更有学者指出,中国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往往被视为荣誉职位,他们往往是一些退休的政府官员或社会名流。⑨由于他们缺乏从商经验,让他们以法人的名义进行商事决策活动有些勉为其难。也正因为如此,一些有专业经验的经理往往在实践中 取代了董事长副董事长○10

2. 吴偕林:“香港公司诉讼机制探析”,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编:《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

度研究与比较》,1997年,第188页。 3. 《公司法》,第114条第1款 4. 同上,第114条第4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5条

6. 江平等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4页。

7. 中国《公司法》赋予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特权颇似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3条之规定,

即“董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工作,并对此承担责任。在公司和第三者的关系中,董事长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的权力以及法律特别给予董事会的权力外,在公司的宗旨范围内能滥用权力的制约已被设立。在这里,法律特别赋予董事会的权力之一就是随时解任董事长。参见徐燕著:《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287页。 8. 同⑤。

9. Guiguo Wang & Roman Tomasic, China’s Company Law (An Annotation), P.53,

Butterworths,(1994)。

10. 在西方国家,不管是否拥有董事身份,经理们根据董事会的整体方针,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

动具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同上,第5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