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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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

中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确定,欧洲各国的君主开始把他们对于土地的争夺扩张到了海洋。如果说奴隶制城邦国家争夺海洋权是为了保护海上商船队和控制海上航道,那么封建君主国家对海洋的争夺就已经是领有权之争了。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极大地刺激了西方强国走出地中海去海外扩张和瓜分海洋的欲望。葡萄牙和西班牙瓜分全球海洋和殖民地的争夺,把这场“蓝色圈地”运动推向了高潮。但开始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不能容忍这种两霸控制全球海洋的局面。他们反对海洋被分割成各个势力范围的格局。他们要求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要求建立有利于正常航行的海洋法律秩序。被誉为近代国际法始祖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于1609年首次提出“海洋自由论”。他认为海洋本质上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控制的,是人类共有的。他猛烈地抨击葡萄牙垄断印尼贸易的做法,提倡自由通商和航海。但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遭到了许多封建君主和学者的反对,特别是葡萄牙和英国。1618年,英国学者塞尔登发表“闭海论”,宣称海洋“同土地一样可以成为私有的领地或财产”。他认为英国君主有权占有英国周围的海洋,竭力为英国的海洋扩张政策辩护。 由于“海洋自由论”有利海上航行和贸易,代表了资本主义发展方向。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理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家的支持。1702年,荷兰学者宾凯尔斯克发表了“海洋主权论”。他把海洋区分为“从陆地到权力所及的地方”和“公海”两部分。他认为前者属于沿岸国的主权管辖,而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他主张“陆地的控制权,终止于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地岸炮炮弹射程内的沿海海域应受该国主权管辖。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根据宾凯尔斯克的理论,提议以当时大炮的平均射程3海里作为沿海国主权管辖海域。这个提议得到了各国普遍的欢迎。因为它既维护了沿海各国陆上的安全,又有一定范围的海洋管辖权和对海洋的利用。同时,又不妨害各国在3海里以外的海洋自由航行。从此,世界的海洋被分割成领海和公海两部分已被大多数国家所公认。1793年美国正式宣布3海里中立海域。以后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也规定1斯堪的那维亚里格(相当于4海里)为领海范围。由于各国对划定的领海行使控制和管辖,因而领海也具有国土的性质。1805年,英国战胜法国和西班牙联合舰队,成为海上第一强国以后,也放弃了对其周围海域的主权要求,转而采取支持海洋自由原则,并于1878年颁布了《领海管辖权办法》,建立了3海里领海制度。从此,领海的概念在“海洋自由论”得到广泛承认的同时也已逐渐形成。到1900年,宣布3海里或4海里领海宽度的国家已达到20个。

由此可见,领海与公海实际上是“海洋自由论”和“闭海论”两种思想演变而产生的两个概念。它们几乎是同时产生,同时萌芽,以后又经过长期演变,到19世纪初,才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广泛的承认。领海与公海的产生,实质上是资本主义自由贸易打破了封建主义对海洋的封建割据。

领海的制度虽然已被公认,但领海的宽度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如西班牙就主张6海里的管辖范围。领海宽度的争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以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为代表,主张3海里宽度,认为这是国际习惯法承认的宽度,是不容每个国家可以自由扩大的。另一种意见以法国法学家卢梭所代表,他认为“领海宽度,当今不存在任何具有普遍效力的国际规定。因而各国有权自行规定领海宽度”。卢梭的主张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他们抨击“3海里宽度是国际法规则”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海洋霸权主义。

为解决领海宽度及有关问题,1930年3月13日至4月21日在海牙召开了国际法编纂会议。48个国家参加会议,其中有20个国家采用3海里领海宽度,其余有采用4海里、6海里、9海里和12海里等。除了取得对领海的性质是国家领土一部分这样一个共识以外,领海宽度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19世纪以来,海洋科学有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1872年至1876年英国皇家舰队“挑战者”号调查船的环球海洋考察,取得了重大成果,轰动了科技界。随着海洋调查和科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海洋价值的认识提高,从而开始关注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并强烈要求扩大对海域的管辖范围。于是,沿海一些国家提出了沿海渔业的管辖权问题。1930年前,渔业管辖权一般是作为领海主权的一部分。1930年以后,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扩大了渔业管辖范围,建立专属渔区。如 1938年,巴西颁布《渔业法案》,建立12海里专属渔区,1934年,厄瓜多尔为了渔业目的宣布15海里领海,1935年,苏联出于同样目的也宣布12海里领海。从此,许多国家建立了不同宽度的沿海渔业区。

由于海洋蕴藏着丰富资源的状况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就发布了《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宣言》(简称《大陆架公告》),宣称“鉴于养护和慎重地利用其自然资源的紧迫性的关心,美国政府认为连接美国海岸、处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归属于美国,并受其管辖和控制”。同日,白宫新闻处还宣布,大陆架的范围是自海岸至183米的海底。 美国总统的《大陆架公告》,引起了新形势下的蓝色“圈地”运动。既然美国带了头,各国就纷纷仿效。首先是墨西哥,在美国宣布1个月后,即1945年10月29日,墨西哥总

统也发布了类似的宣言,指出“大陆架显然是各大陆国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墨西哥大陆架外界固定在200米等深线。接着是阿根廷、巴拿马也做了类似的宣布。1947年6月,智利和秘鲁也做了宣言。他们主张把国家主权和管辖范围扩展到200海里,以“保存、保护和开发海域内或海底的所有资源”。他们之所以不提水深范围是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大陆架很窄,而200海里以内的渔业资源又很丰富。此后,从1948年起至1950年止,又有牙买加、巴西、印度等15个国家颁布了类似的宣言。但各国宣布的范围有差异,有主张200海里的,有主张200米和100米水深的。其法律地位的提法亦有不同,有提管辖的,有提主权权利的,也有提国家领土的等等。

鉴于如此广泛的单方面国家行动,世界各国纷纷要求联合国编纂海洋法。1947年11月,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的决议。1951年至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对大陆架问题专门做了讨论。1957年2月第11届联合国大会又通过“应召开一次全权的国际会议以制定海洋法公约”的决议。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86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会议按照领海、毗连区、公海、渔业和大陆架条款分成5个委员会分别进行审议。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这就是所谓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这次会议由于发展中国家力量比较弱小,所以四公约主要反映了一些大国的利益。在《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海洋强国和发展中国家对领海宽度的意见严重分歧而无法统一,因此对领海的宽度没有做出规定,而对毗连区则做出了“从领海宽度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宽度”的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就关税、财政、移民和卫生事项行使管辖权。据1958年统计的73个沿海国中,有24个国家宣布了6海里、9海里、10海里、12海里和200海里的领海宽度。当时我国政府也发表了声明,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而《大陆架公约》的通过,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经诞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不仅导致了大陆架制度确立,而且也诱发了200海里海洋权主张的提出。这个后果也许是美国总统发布《大陆架公告》时所没有想到的。

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87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出席。会议内容是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问题。会议中提出的提案,归结起来有四项:(1)在12海里范围内规定领海宽度,少于12海里者,可以在此范围内再加渔区;(2)6海里领海加6海里渔区;(3)12海里领海范围内自行规定领海宽度,不足12海里者可以加渔区,但领海加渔区总宽度原则上不超过24海里;(4)规定在12海里范围内自行规

定领海宽度,不到12海里者,可以在此范围内再加渔区,享有与领海同样的捕鱼权。对于这些提案海洋强国和发展中国家采取两种决然对立的态度,前者是力图将别国领海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后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则强烈要求扩大领海宽度。因此在表决提案时,没有一个被通过,会议未达成任何协议。

领海宽度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充分说明各沿海国家对这片蓝色国土的严重关注。进入70年代以后,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的国家越来越多,主张12海里以上直至200海里的国家也在增加。根据1973年统计,世界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有3海里、4海里、6海里、10海里、12海里、18海里、30海里、50海里、100海里、130海里、200海里和根据经纬度(汤加和菲律宾)确定领海范围等12种规定,而超过12海里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宣布建立200海里领海制度的主要是拉丁美洲国家,如1966年11月厄瓜多尔宣布其领海扩张到200海里;1967年2月巴拿马宣布200海里领海区;1970年3月,巴西也立法宣布扩张其领海至200海里;以后除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圭亚那以外,都将领海扩大至200海里。 1970年5月,9个主张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即智利、秘鲁、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尼加拉瓜、阿根廷、巴拿马、乌拉圭和巴西在乌拉圭首都蒙德维的亚开会,并通过了《关于海洋法蒙德维的亚宣言》,宣布沿海国有权根据其地理和地质特点,并根据那些决定海洋资源存在以及国家开发这些资源的需要等多种因素,划定其海洋主权和管辖范围。

1970年8月,在秘鲁利马召开了有拉丁美洲国家,包括某些加勒比海国家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宣言》,其内容与《蒙德维的亚宣言》基本相同。 1972年6月,加勒比海国家在圣多明各召开会议,有15个加勒比海国家出席,通过了《圣多明各宣言》。其内容比上述两个宣言更明确,并规定领海范围最大不超过12海里。在领海以外,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不超过200海里的这一区域称为“承袭海”。在这一区域,沿海国对所有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而且有权采取措施预防海洋污染并对科学研究进行管辖。但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拉丁美洲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得到了亚洲和非洲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因此,在加勒比海国家召开会议的同时,1972年6月非洲国家在雅温德也召开了关于海洋法的区域讨论会。有17个非洲国家的专家代表出席,并一致通过《雅温德结论》,并首次提出建立“经济区”的主张并称非洲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建立“经济区”。沿海国家的主权及于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60年代以来,随着大洋海底锰结核资源被广泛发现,一些跨国财团积极准备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性开采,从而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密切关注。他们担心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目前所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大肆掠夺国际海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