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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甲代为签收的调解书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4.答案:BCD

5.法院调解中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 A.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

B.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院不应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C.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任何调解协议,法院都予以承认 D.靠哄骗或压制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 5.答案:ABD

6.调解书效力的具体表现为:( ) A.诉讼程序终结,争议的法律关系得以确定 B.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上诉 C.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非经法定程序法院不得撤销或变更调解书 6.答案:ABCD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

A.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B.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

C.最后一方当事人签收的时间

D.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所记载的时间 7.答案:AC

8.下列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一行调解:( )

A.张先生的汽车和李先生的汽车发生追尾,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系李先生违章驾驶所致,李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B.王女士与赵先生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现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C.刘先生被甲公司解雇,刘先生以劳动合同未到期而被无故辞退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D.钱先生与刘先生合伙开了一家食品店,后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8.答案:ABCD

9.2003年10月,张某向s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还欠款1万元。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在15日内一次性向张某还欠款1万元。张某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在此情况下,法律上产生的后果是什么?( )

A.该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B.该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C.若赵某不履行和解协议,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在任何情况下,张某都不可以再次以相同请求向法院起诉 9.答案:AB

三、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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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几种情况。(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1.答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简述法院调解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表现。

2.答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所以它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I)结束诉讼程序。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方面的法律效力。它和法院判决一样,都是正常结束诉讼程序的方式。凡经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判决。

(2)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院调解在实体方面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生效后,即表明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已经得到了解决和确认,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得提起上诉。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所以不产生对调解不服的问题,法律也不允许当事人对调解提起上诉。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乙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至法院,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书记员将调解经过记入了笔录。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协议并在协议上签了名。但由于书记员疏忽,甲乙二人均未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后,在法院发送调解书时,乙就调解协议确认的履行期限反悔。

请问:该调解书是否继续有效,乙能否反悔?

1.答案:该调解书有效,乙不能反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调解笔录在没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签名的情况下,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可就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该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本案适用的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故法院在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就可以制作调解书,而且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民事调解书不需要像普通程序中所达成的调解那样,要在送达后才发生效力。因此在简易程序的调解中,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是关键。本案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因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笔录未签名不影响其效力,因此,调解协议对女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乙不能反悔。

2.2000年6月13日,原告利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天地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为5000万人民币,分三期支付;原告除了保证是房地产的合法拥有者及有权转让外,还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被告保证按期支付价款;此外,双方还对转让手续的办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生效后,由于水电供应设备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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