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材料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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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周转材料调剂、调拨、租赁、购置和使用等管理, 提高周转材料使用周转率和利用率,控制租赁、购置和使用成本,增强项目创效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管理组织和制度体系,强化周转材料调剂、调拨、租赁、购置和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周转材料资源共享和有序可控的市场租赁、购置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杜绝闲置和重复购置,降低租赁、购置和使用成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区域工程指挥部)和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为周转材料管理的主管部门。子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成立周转材料集中管理中心(站),具体负责周转材料内部租赁和维护保管等业务。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主要职责:

1、制定周转材料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负责审批周转材料购置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周转材料的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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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集团公司周转材料闲置信息。

5、负责协调并办理子分公司(区域工程指挥部)间周转材料的调拨工作。

6、负责协调子分公司(区域工程指挥部)与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间周转材料的调剂或内部租赁。

7、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各单位周转材料的使用及核算。 第七条 子分公司(区域工程指挥部)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周转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编报周转材料购置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周转材料的集中采购。 4、建立健全周转材料收支存动态及分布台帐。 5、负责协调办理项目部间周转材料的调剂或内部租赁。 6、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周转材料的市场租赁。

7、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与考评使用单位周转材料使用及核算。 8、负责及时编报周转材料闲置信息。 第八条 项目部物资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管理制度。

2、及时、全面、准确编报周转材料需用计划。

3、做好分工权限内的周转材料内部调剂或租赁,市场租赁或购置工作。

4、负责周转材料的进场、使用、维护保管、退场等工作。 5、建立健全内部周转材料收支存台帐和内外部周转材料租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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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台帐。

6、负责周转材料消耗成本的控制并协助财务部门准确核销。 7、负责及时准确编报周转材料退场清单。 第九条集中管理中心(站)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管理制度。

2、制定周转材料集中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负责收集项目周转材料需求信息。

4、负责办理组织周转材料的内部调剂或租赁并办理相关手续。 5、负责周转材料的进场、退场、回收与维护保管。

6、建立周转材料的收、支、存台帐和项目占用周转材料动态分布表。

第三章 计划编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的编报程序:

1、新开工项目,在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指导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结合现场实际调查情况,按照“资源配置成本最低化”原则与施工技术部门共同编制“周转材料需用计划”(附表一)。

2、“周转材料需用计划”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于项目进场1个月内报上级物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周转材料需用计划审批程序:各级项目部“周转材料需用计划”报上级物资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按照《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上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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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购置、调拨、调剂与租赁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周转材料需用计划”,上级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内部资源,统筹安排,对资源配置方案比选并优化,按照“先内部调剂(租赁)、后向外部租赁、必要时购置”的原则确定供应方式。在内部资源不能满足供应需要时,应及时组合市场和其他社会资源,实行外租或购置保证需求,项目部不得擅自外租和购置。

第十三条 周转材料购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组织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周转材料内部调配方式:子(分)公司(区域工程指挥部)之间、直管项目部之间以调拨为主,租赁为辅;子(分)公司(区域工程指挥部)内部调配以调剂、租赁为主,调拨为辅。

第十五条 周转材料的调拨:

1、调出或调入单位向上一级物资部门编报申请,经物资部门落实内部资源后,填制“周转材料调拨单”(附表二),组织调入和调出单位联合对周转材料进行清点验收, 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2、周转材料的调拨价格原则上按照剩余价值(但不低于废旧物资价格)计价,如发生损坏严重、或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以及没有按照规定据实摊销等原因,造成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双方争议较大时,由上一级物资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执行。

3、调拨材料的拆解、装车费用由调出单位负责,至调入单位的运输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周转材料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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