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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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学校运动场地应有两个蓝球场和一条不小于60米的直跑道。 6.1.3.5 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干道或机动车流量大于270辆/小时的道路。 6.1.4 中学

6.1.4.1 收12~18岁学生,以70座/千人标准,每2~2.5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24班或30班,每班50座,建筑面积8.1~9.2m2/座,用地面积13~16m2/座。新建中学用地规模一般不小于2万平方米。

6.1.4.2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6.1.4.3 选址及平面布局要求同6.1.3.3、6.1.3.5、6.1.3.6之规定。

6.1.4.4 校园内应设200~400米环形路道运动场,四个蓝球场和一个排球场。 6.1.4.5 职业中学占全市中学总数的30%,宜独立设置;布点应由规划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可参照普通中学执行。

6.1.5 其它教育设施

中专、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设置应以教育部门的长远规划确定。 6.2 医疗卫生设施 6.2.1 医院

6.2.1.1 医院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市级、区级、街道或门诊部。

6.2.1.2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5床/千人标准计算,其中市级医院为1.5~2床/千人,区级医院2床/千人;街道或门诊部1床/千人。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按80~130平方米/床的标准计算。

6.2.1.3 市级医院规模400~800床,为全市服务。最小用地规模3.2万平方米。 6.2.1.4 区级医院每区设1~2处,服务全区,每处规模为100~200床,服务人口10~15万人。

6.2.1.5 街道或门诊部,每处规模为30~50床,最小用地规模0.5公顷,服务人口3~5万人。

6.2.1.6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建筑面积60~120平方米,0.5~1万人一处,独立地段少于0.5万人也应设一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可结合居委会位置,也可以设在小区其它建筑物内,但不可与肉、菜、副食及饮食店位置相邻。

6.3 文娱体育设施 6.3.1 文化中心

6.3.1.1 文化中心分三级位置,即市级主文化中心、片区级文化中心、居住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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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中心、市区两级文化中心区应结合分区规划位置。

6.3.1.2 居住区文化中心按每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占地面积8000~120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也应设一处。

6.3.1.3 位置应建在交通方便和人口集中的地方,宜邻近公园绿地。 6.3.1.4 设有市级文化中心的地区可不再设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6.3.2 文化活动站

6.3.2.1 标准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50~300平方米。 6.3.2.2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设置。 6.3.2.3 独立性生活组团应设置本站。 6.3.3 青少年活动中心

6.3.3.1 每8~10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1500~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3000~4000平方米。

6.3.3.2 宜与文化中心合设,也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 6.3.3.4 老年活动中心

6.3.4.1 每0.7~1.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50~200平方米;

6.3.4.2 老年人活动中心应设于低层,不得高于二层;宜结合小区绿地设置。 6.3.5 老年人服务及护理中心

6.3.5.1 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洗衣、心理咨询、帮助家务、组织社会和文娱活动。每3~万人设一处,每处占地面积500~600平方米。

6.3.5.2 宜选择靠近绿地的地方,其用房应设于低层;宜与敬老院相邻。 6.3.6 敬老院

6.3.6.1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每5~10万人设一处,按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人,用地面积25~30平方米/人标准设置。

6.3.6.2 宜设在环境幽静的位置。 6.3.7 运动场地

6.3.7.1 标准:每0.7~1.5万人设2~4个羽毛球场、2个蓝(排)球场或2个网球场,一座健身房;每15~20万人设一处综合运动场,占地2~3万平方米;

6.3.7.2 综合运动场内应设标准足球场、蓝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室。 6.3.7.3 场地宜邻近绿地或独立地段,应位于人活动集中的区域; 6.3.7.4 本标准亦适用于工业区,可按工业职工人口来配置运动场地。 6.3.8 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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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1 每3~5万人设一处,每处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

6.3.8.2 可与运动场集中布置。

6.3.8.3 宜设在人口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和工业生活区内。 6.3.9 影剧院

6.3.9.1 标准:每5万人设一处300~500座的多功能电影院,建筑面积1.5~2平方米/座;多功能电影院可附设在其它公建内。

6.3.9.2 每区至少设一座1000座规模的综合性多功能影剧院,建筑面积按2~2.5平方米/座,用地面积按3.5~4.5平方米/座。

6.3.9.3 选址宜位于公共设施较集中的地段,且应交通便捷,便于人流疏散;宜与文化中心相邻。

6.3.10 图书馆

6.3.10.1 全市一处大型图书馆,按5~10座/万册设阅览席。

6.3.10.2 每区设一处区级图书馆,藏书量在50万册以上,按10座/万册设阅览席;

6.3.10.3 宜选择环境安静、场地干燥的位置。 6.4 行政管理设施 6.4.1 居民委员会

6.4.1.1 标准:每300~700户设一处,以500户为宜,每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6.4.1.2 其位置选择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宜与文化活动站合并布置。 6.4.2 社区管理机构

6.4.2.1 其功能相当于物业管理机构,每0.7~1.5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

6.4.2.2 每个独立的居住小区或独立的居住组团应设一处,宜结合居委会设置。 6.4.3 社区服务中心

6.4.3.1 其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多科便民利民服务,每个街道办事处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宜与街道办事处分建。

6.4.4 街道办事处

6.4.4.1 每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700~1200平方米,用地面积300~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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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工商所

6.4.5.1 每1万人左右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可与街道办事处或其它公共建筑合建。

6.4.6 税务所

6.4.6.1 每1万人左右设一处,可与工商所合设。 6.5 公安消防及政法设施 6.5.1 派出所

6.5.1.1 每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700~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600平方米;

6.5.1.2 宜独立设置,应有专用停车场。 6.5.2 消防站(详见13.1.3) 6.5.3 巡逻队

6.5.3.1 选址应在各区内均匀分布,保证交通顺畅,并与城市干道相临。 6.5.4 民事法庭

6.5.4.1 每个街道办事处设一处,第处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宜与街道办事处合建。

6.6 商业设施 6.6.1 综合市场

6.6.1.1 每3~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500~800米,每处用地3000~5000平方米。

6.6.1.2 在设计布局市场时,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6.6.1.3 市场内应设市场管理所,每处办公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6.6.2 肉菜市场

6.6.2.1 每0.7~1.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每处用地面积1500~2500平方米。

6.6.2.2 布局要求按6.6.1.3条执行。 6.6.3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6.6.3.1 每3~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平方米; 6.6.3.2 宜设于人口集中地区;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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