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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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

户籍管理制度放宽人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1]82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28 【实施日期】2001.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人户条件

的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1〕8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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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人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我区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3%、5‰“农转非”指标限制(随军指标除外)。今后,在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的基础上,根据“有利开放、有利发展和当地需要、当地负担、当地受益”的原则,在全区所有的城市、城镇、建制镇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入户条件方面,取消居住时间限制,即: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只要本人申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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