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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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

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

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

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 “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 “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 “项目现场”系指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地点。 (8) “天”指日历天数。

2.来源地

2.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的国家和地区。

2.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2.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技术规格

3.1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4.专利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包装要求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包装标志

6.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

下列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唛头: (d) 收货人代号: (e) 目的地:

(f)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g) 毛重/净重: kg

(h)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

6.2 如果每件包装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的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装运条件

7.1 如果是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7.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7.1.2 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7.1. 3 承运的船只应来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合格国家,或通过航运公会,但航运公会的大多数航运公司应来自上述合格国家。

7.1.4 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 7.2 如果是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7.2.1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买方支付运费。 7.2.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7.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8.装运通知

8.1 如果是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8.1.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二十八(28)天或空运前十四(14)天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8.1.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8.2 如果是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8.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8.2.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8.2.3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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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险

9.1 以出厂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签订的国内供货合同,其保险将由买方办理,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装运的全部货物;所有其它情况将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目的港/项目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

10 .付款

10.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0.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 2.发票; 3.装箱单;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5.验收证书。

10.3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四十八(48)小时内将上述10.2条要求除第5项外的单据航寄给买方。

10,4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11.伴随服务

11.1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五十六(56)天内寄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1.2 如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具体规定,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

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人员

进行培训。

11.3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