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过小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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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合称“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注:1.同一机关定制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定制机关裁定。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至时,由国务院裁决。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诀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要式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不要式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所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代理的除外。 代理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去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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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无论知不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期限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方面的内容:1.已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全是的动产优先受偿。3.抵押财产发生了下列情形之一时确定;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为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人的义务;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留置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劝人优先受偿。3.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依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3.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4.预告登记的期限为三个月。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①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金不得少于50%②工期超过一年的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不符合开工条件的:1.都要被责令改正也就要、是要去申请施工许可证2.都要停工,建筑法规定可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都要罚款。符合开工条件的:就不需要罚款也不需要停工。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有6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因故不能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注意:开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和乙级部分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部分丙,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专业甲级可以承担专业工程类别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的工程,丙级可承担三级工程监理业务。

执业资格种类主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工程发包方式:1.招标发包(提倡)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禁止肢解发包:肢解发包的弊端: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3)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1.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1)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3)未取得之子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承包中行贿、受贿: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但是在国外建设单位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是在国内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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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法分包(四项):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箅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程序:1)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3)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中标候选人条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签订合同: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垫资: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是招标人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区别)在确定中标15日内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淮手续的,已经核淮;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赞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3.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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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出售: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

招标文件的要求: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3)确定投标有效期。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安全生产法: 1.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体系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设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其他单位从业人员300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人员或者委托有关技术人进行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凋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2.明确岗位责任(二)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2)设备淘汰制度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三)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四)技术保障措施:1.对四新的管理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是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10人到30死亡或者50到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到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是3人到10人死亡或者10到50人重伤或1000万到5000万的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洁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2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重大、较大事故由省级、县级、区级政府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单位调查3.特别重大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派人参加。4.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但延长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5.处理的时限:重大、较大、一般事故15日内处理批复。特别重大30日内处理批复,可以延长但期限不超过30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3.行政处罚3.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4.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出示有效证件3.保密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群防群治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二)监理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3.项目负责人职责: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安全机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施工单位安全措施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5.施工现场的布置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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