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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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规划、住建、行政执法、公安、价格、环保、工商、质检、民政、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共用配套设施,并督促其落实到位。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的建筑质量和住宅小区项目竣工后综合验收;及时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房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加大对供水、供气、供暖抄表到户工程的监督、落实。 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乱设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干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周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活动的监管;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查处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咨询及举报;按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处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对小区内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门店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地性质、是否占用绿线和绿地调整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因绿化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的,。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任意一个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