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券商与公司之保密协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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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XX证券公司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

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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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证券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正在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总体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

2、乙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代办股份转让、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从业资格);

3、在项目合作中,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1.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披露方与项目有关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一旦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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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第2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

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如甲方在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程中进行股权融资,需要乙方向甲方推荐投资方或需要乙方将甲方股权融资项目推荐给投资方,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授权向相关投资方提供保密信息。

2.2. 接收方保证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协议约定予以

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收方自身的保密信息之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3. 接收方为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管、

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关联人员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2.4.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4.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

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4.2非因接收方原因,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4.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的;

2.4.4该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员独立开发或获得

的;

2.4.5 经披露方事先或事后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2.4.6 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

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规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2.5. 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要求保密等相关字

样;如以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为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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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情况,

披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收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披露方应赔偿接收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接收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接收方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以使接收方免受损害。

2.7. 若披露方要求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归还或销毁保密信息,

但接收方根据监管和行业自律要求必须保留存档的除外。

2.8. 如果披露方、第三方或有权机关指控接收方,接收方有权为了辩解之目的

而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双方应共同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第3条 排他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进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任何其他实体签署与本协议目的、内容相同或相类似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型的文件;乙方应作为甲方开展本项目唯一的合作伙伴。

第4条 违约责任

4.1. 任一方(“违约方”)或其关联人员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2.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期待收益或可得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成本节约、商业信誉损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5条 协议有效期

5.1. 本协议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文首载明签署之日起生效。

5.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保密期限截至项目完成之日或甲方书面通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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