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业务需求方案-多法人架构体系-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需求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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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需求方案

4.5.2 客户基本信息维护

4.5.2.1 需求描述

不同法人维护各自客户的基本信息。 4.5.2.2 业务处理规则

1. 各法人定义的客户基本信息的必输要素可不同;

2. 同一客户在法人范围内只能拥有一个客户号,并维护一套基本信息; 3. 所建立的基本信息,只能在该法人范围内查询、使用及维护。

4.5.2.3 备注说明

4.5.3 客户补充信息维护

4.5.3.1 需求描述

法人维护各自客户的补充信息。 4.5.3.2 业务处理规则

1. 在各法人的基本信息建立完成前提下,建立和维护客户补充信息; 2. 同一客户在一个法人范围内,只能维护一套补充信息; 3. 信息只能在法人范围内查询、使用及维护; 4. 同一客户在不同法人行分别建立一套补充信息;

5. 法人范围内可建立和维护客户的联系信息、地址信息、客户间关系信息等。

4.5.3.3 备注说明

4.5.4 客户签约

4.5.4.1 需求描述

各法人可设置不同的签约服务、签约流程和规则。 4.5.4.2 业务处理规则

1. 多法人体系架构下,除了要求在开户行办理的签约外,客户需在客户或账户开户行的归属

法人范围内进行签约处理;

2. 签约信息只允许在归属法人范围内进行查询、维护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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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需求方案

3. 各法人允许签约的服务和产品范围可不同,统一签约操作的选项可不同; 4. 对于同一签约服务,不同法人可设置不同的签约规则; 5. 签约回单打印凭证的格式、内容等各法人可不同。

4.5.5 客户关系维护

4.5.5.1 需求描述

各法人建立和维护法人范围内的客户间、客户与客户经理间的关系信息。 4.5.5.2 业务处理规则

1. 维护法人范围内的客户间关系信息;

2. 各个法人只能管理辖内的客户经理归属机构、营销范围、揽存账户; 3. 客户经理交接也只能在法人范围内进行。

4.5.5.3 备注说明

4.5.6 客户信息关联应用

4.5.6.1 需求描述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优先关联法人内的关联信息,参考关联其他法人的共享的客户信息。 4.5.6.2 业务处理规则

1. 使用法人范围内的相关客户信息作为关联应用的基础提供业务处理,如针对法人范围内的

客户级别提供优惠;

2. 对于风险类信息,优先关联法人内的关联信息,如不满足则拒绝,如满足,则参考关联其

他法人共享的客户基本信息进行关联判断,如不良客户信息、黑名单等,从而加强业务风险识别和控制;

3. 对于行内非本法人的客户,视为对手客户信息进行关联信息检查。

4.5.6.3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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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客户信息分享管理

4.5.7.1 需求描述

各个法人行的客户信息相互隔离、相互独立,原则上不允许共享。对于需要分享的信息,可以通过分享管理相关功能,实现在特定范围内实现分享查询。 4.5.7.2 业务处理规则

1. 客户分享级别管理:客户的归属机构及上级机构,可以维护单个客户的分享级别。如果客

户分享级别为分享,则该客户的基本信息可以在指定范围内查询;如果客户分享级别为私有,则该客户的基本信息仅限在所属法人范围内查询;

2. 分享范围管理。客户资料分享范围可以通过法人之间分享关系来定义。法人主体的参数管

理机构,可以通过交易维护分享关系,添加或去除分享法人行。例如,法人行A,添加了分享法人B,则B可以查询A辖内的分享客户的信息;如果法人行A删除了分享法人B,则B不能查询到A辖内的客户信息;

3. 总行一方面可以维护总行所属法人范围内的客户的分享级别和分享范围,也可维护个法人

的分享规则;

4. 分享客户查询。可以查询与本法人建立分享关系的其他法人的分享客户的基本信息;

4.5.7.3 备注说明

4.5.8 客户信息查询与展现

4.5.8.1 需求描述

各法人查询归属范围内的客户和账户信息。 4.5.8.2 业务处理规则

1. 根据输入的客户相关信息,结合交易机构所隶属的法人行号,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 2. 允许查询开户机构在交易机构隶属法人范围内的信息账户及客户信息; 3. 查询法人归属客户开立的账户信息或签订的签约协议信息; 4. 可以查询与本法人建立分享关系的其他法人的分享客户的基本信息; 5. 总行除了可查询所属法人的客户信息,还可查询各个法人的客户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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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 备注说明

4.6 产品管理

4.6.1 产品定义

4.6.1.1 需求描述

各法人可定义各自的独有产品,区分定义产品的基本属性,也可共享全行级产品。 4.6.1.2 业务处理规则

1. 产品定义独有产品,并进行独立的产品编码,在产品编码中体现法人行号; 2. 法人可区分定义产品的基本属性,包括产品名称、有效期、目标客户等信息; 3. 法人可基于产品模型定义各自的差异化的产品规则; 4. 总行可定义全行级通用产品,各法人可使用全行级的产品;

5. 法人行可复制全行通用产品,进行业务规则定制,从而定义法人特色产品; 6. 可组合法人内的产品进行产品套餐的定义。 4.6.1.3 备注说明

4.6.2 产品维护

4.6.2.1 需求描述

各法人维护归属范围内的特色产品。 4.6.2.2 业务处理规则

1. 各法人可维护归属范围内的产品的基本属性和业务规则; 2. 对归属范围内的产品进行产品状态维护;

3. 总行有权限对全行通用产品的基本属性和业务规则进行维护。 4.6.2.3 备注说明

4.6.3 产品服务

4.6.3.1 需求描述

满足各法人差异化的产品体系和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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