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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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井调度室。

矿井的主扇停止运转时,因停风受到影响的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根据停风后的具体 情况,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扇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主扇不能供给足够的风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扇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扇风机房新鲜风流。 第四节 局 部 通 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工作面处全风压供风量编制局部通风设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如果掘进工作面距进风道不超过7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用局扇进行局部通风时,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扇风机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扇风机应设在新鲜风流处,并防止产生循环风。

(三)局部扇风机的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式风筒口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风筒口应滞后 压入式风筒口5米。 (四)采用支柱法掘进天井时,风筒必须伸出保护台,并加保护罩;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时,可扩大中心孔加强通风(孔直径300毫米以上),或使风筒随 吊罐上下移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稳固、接头严密,避免车刮和炮崩,并要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第一百六十八条 停止作业而又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第五节 防 尘 措 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制定综合防尘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井下和地面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风动凿岩,必须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开钻时,必须先开水后开风;停钻时,必须先关风后关水。缺水土地区,井下或露天采用湿式作业确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但作业地点空气中含尘量必须达到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湿式凿岩的风路与水路应严格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确定,但必须满足凿岩除尘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渣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巷壁,每隔一定时期应清洗一次。

第一百七十四条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每班最大耗水量。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毫克每升,水的pH值应为6.5~8.5。喷雾、洒水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修,不得任意拆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

9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凹陷露天矿的开拓出入沟和采场长轴方向,在技术可能的条件下,应与地区主风向一致,以利于自然通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布置露天矿工业场地时,应把产尘工艺环节布置在矿区全年最小风频方向。

露天矿的钻机必须有除尘装置,牙轮钻机应采用湿式除尘,干式除尘的钻机应采用高效率的净化设备。

第一百七十八条 露天矿采场汽车公路在干旱季节应定期洒水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以减少粉尘飞扬。

深凹露天矿(相对标高在-150米以下)如无有效的防尘措施,主要采掘、运输设备的司机室均应有单独密封和空气净化装置。 第六节 检查测定与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矿山每年应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其中包括主要运输巷道的通风阻力的测定,并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百八十条 矿山要定期测定井下和地面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序及二次破碎巷道每日应测定二次,其他工序和地面生产车间每月应测定一次。测定结果必须详细记录,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并向职工公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主要进风道的风量每季应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应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矿必须有足够数量完整无缺的测风、测尘等安全检测仪表、设备及空气测定分析仪器等,上述仪表每年应校正一次。

第一百八十三条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每年应测定两次,各种凿岩机的供水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每季应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每半年应进行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的分析测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矿山接触粉尘作业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石棉等的含量,每年应至少测定一次;当矿岩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测定,并应分别以其最大值作为执行国家粉尘浓度标准的依据。

第五章 防火与灭火 第一节 防 火

第一百八十六条 矿山地面建筑物和井口建筑物、木料场、煤堆、仓库、油料库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积各种物料,以便于消防车辆通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矿山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供水系统,保证有足够的消防用水。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木料场、煤渣场等,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主要风向下风侧80米以外的地方。

第一百九十条 木支护的主要井巷,应设置消防水管。如果利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则每隔50~100米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第一百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架和井口房都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如果采用木结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备防火设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扇风机房、进风井、风峒、暖风风道、井下机电峒室、变电所、电机车库、油料库及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和支护。室内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井下各种油料,应有专用峒室存放。油桶要严密封盖。存放动力油的峒室,应有独立风流,其贮油量不得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井下禁止使用变压器、灯泡和燃烧坑木、废纸等取暖和烘烤物品。 使用过的废油、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往井外 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从事焊接等动火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火措施。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井上柴油机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如出现漏油要及时修复。每台柴油机设备上均应配备灭火设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矿山每年应结合采掘计划的变更等具体情况编制防火计划和制定灭火措施。矿井防火措施和灭火措施中,应包括撤出人员、抢救人员的行动路线,调度风向风流的措施,及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第一百九十八条 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警号,警号应声光兼备。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行动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第二节 灭 火

第二百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发火时,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区、队、班、组长要依照矿井防火计划,首先撤出险区人员,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电源未切断,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第二百零一条 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接到火灾报告,应立即组织救护队和有关人员,首先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发火地点和防火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进行灭火和救护工作。灭火时要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第六章 防 治 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零二条 矿山必须摸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的汇水、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设施情况,(沿海矿山还应查清潮汐对矿井水的影响),掌握当地雨量和历年最高洪水位,结合矿区地质、地形特点和健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零三条 矿山每年都应制定防治水措施和防治水计划,由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现。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治水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百零四条 矿井井口和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疏排水沟渠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水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容易积水的地点要修筑排水沟,排水沟应避开矿体露头、裂隙和透水层。不能修筑沟渠的低洼地点,应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 设水泵排水;

(二)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三)漏水的沟渠和河流,要及时堵水或改道;

(四)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防止再渗入井下;

(五)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均应派专人检查矿区及附近的地表情况,发现漏水,必

须及时抢修;

(六)地面塌陷、裂隙区的周围,应修筑截水沟和挡水围堤;

(七)如果井下疏干放水可能导致地表面塌陷时,应在放水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出,公路改道。否则不能进行疏干放水。

第二百零六条 对使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探井、钻孔必须封闭。

第二百零七条 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河流。 第二百零八条 露天矿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露天矿开采境界外或采场内挖排水沟; (二)在露天矿底部开凿地下巷道排水;

(三)涌水量大的矿山,应在露天矿周围打深井进行抽水疏干; (四)在含水边帮岩体中打水平泄水孔。 第二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零九条 矿山地测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生产小矿井、老井,采空区和现有生产矿井中的积水区和可能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 况,填绘水文地质图,并要查清矿井水的来源,矿井水与地下水、海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掌握矿井水的运动规律,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第二百一十条 在有积水的旧井巷、采空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充水构造带、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事先留出防水矿柱和岩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并制订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矿(岩)柱,安全地段的尺寸大小,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施工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道和有可能涌水的巷道,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做扶手。并选择岩石坚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门应向来水方向打开。阐门、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和结构,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如工作面\冒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漏水等其他方面的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一十三条 相邻的矿井和采区(矿块),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应在矿井采区(矿块)之间的边界处留出隔离安全矿柱。其尺寸大小,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工程。井巷开拓过程中,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再进行疏干工程施工。在专门截水、放水巷道的前进方向,应设置防水闸门,闸门要定期维修,确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节 井下探放水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探水工作,或在积水区附近进行掘进,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含水层(包括流砂层、冲积层、风化带等)、溶洞及含水断层时;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海、含水岩层、地表蓄水库池相通的断层时; (三)接近被淹井巷和采空区时;

(四)打开隔离矿柱或安全岩柱放水时; (五)有涌水预兆时。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稳定性,对不稳定的巷道,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