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32b99eeb8f67c1cfad6b8c2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帮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

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参保地地税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缓缴3个月以内的,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四项社会保险费减征政策

(一)减征范围:市本级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除以下企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参保企业:电力(不含水电)、通信(含移动、联通、电信等)、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含银行、保险、担保、证券、期货、信托等)、石油石化(含燃气)、供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部分企业(盐务、基投、社投、交投、高速公路)以及劳务派遣到上述单位的人员。

(二)业务操作:本次减征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由企业缴纳的1个月社会保险费,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时间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对所属期为2011年11月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征。

1、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2、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集中减征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企业仍按现行办法正常操作。

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不需另行办理减征手续,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进行自动减征。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减征企业名单、减征额情况在2011年12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

三、关于“三补贴”政策

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将两项补贴合并统称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补贴期限: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位培训,所需要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困难中小企业的认定办法和“三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关于延长扶持政策进一步采取帮扶企业发展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台劳社就〔2010〕34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企业要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持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做细做实工作,确保顺利实施。同时,要以减征帮扶企业为契机,加强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自觉性的认识,引导企业和职工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