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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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第五条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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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第七条 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

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应在附表一规定的横驶区内横驶。 (二)非洪水期

上行船舶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航行,下行船舶沿右岸一侧通航分道航行,左、右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界。

(三)船舶在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内航行应执行水利枢纽通航设施的相关规定。

自葛洲坝大江上引航道驶出的上行船舶应在沿岸通航带内航行至野人沱后,横驶至左岸一侧航路航行。

第八条 大型船舶应在驶近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联系点(见附表二)前,通报本船船位及动态,遇有来船时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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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统一避让意图,上行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等让点等让,禁止大型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会遇。

第九条 船舶禁止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十条 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见附表三、四)。船舶因恶劣天气、机器故障、遇险等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船舶禁止下行;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船舶禁止航行。

第十二条 进、出葛洲坝大江上引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进、出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的船舶。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在航路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船舶禁止停车淌航。

第十四条 船舶应在6频道保持守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等相关规定进行通话。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船舶,是指:

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 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 3. 2500总吨及以上的船队;

4. 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拖带船队; 5. 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是指由于航道狭窄、弯曲、通视条件差等因素,禁止大型船舶间会遇的水域。

(三)洪水期,是指每年6月1日1800时至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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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800时。

(四)非洪水期,是指每年9月30日1800时以后至次年6月1日1800时以前。

(五)横驶区,是指对应过河标连线上游100米及下游100米之间,供船舶横驶的水域。

(六)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七)沿岸通航带,是指距水沫线正横70米以内的水域。该水域仅供驶出葛洲坝大江上游航道上行船舶逆相邻通航分道总流向航行使用。

第十六条 对在两坝间航行的船舶,本规则不免除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则附表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则附表有关内容若有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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