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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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货币资金投资。

2.接受实物投资。在实物投资当中,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3.接受无形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需超过20%的,应当报经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最高不得超出30%。

4.接受股票投资。

企业任何形式筹资都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在进行资本金验资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产权归属。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转让其出资必须遵循《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各种内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工,严格要求,银行对帐单必须做到每月核对,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有条件的可设置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进行内部资金管理,企业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具有内部结算、信贷、监控和信息反馈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归供应部门管理,外销商品、产成品归销售部门管理,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归生产部门管理,各职能部门管理实物、台账,金额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应不定期实行抽查,账、卡、物必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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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调拨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存货的计价原则上统一采用一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企业必须建立比价采购制度,在企业价格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建立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对账实不符情况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年终必须进行彻底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以保证会计年度决算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所属企业情况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对账实不符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考核、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程项目在施工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调研,建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预算审查,竣工验收批复及考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是用状态前因进行试生产所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发生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人账,并计提折旧;决算办理完毕后,按批复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值和已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属达到预定可是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的价值;属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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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第四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在本科目核算。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第十三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投资管理权限在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权利机构或决策部门。具体权限的设定可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各单位的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长期投资超过***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控股公司批准。

第五十条 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积极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的立项审批、跟踪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审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的收回及收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有价证券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实行序时登记、定期检查的制度。有价证券办理抵押时,应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备查簿上记录。

第五十二条 投资成本的确认,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五十四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分设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科目对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归集和核算。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成本考核制度,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十七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应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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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若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 企业内部非生产部门使用本企业产品,不得以成本价格进行内部转账,而应以售价列为企业收入。

第六十条 企业来料加工业务,节省的原材料末退回来料单位,留归企业所有,应按合理价值列为收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应冲减当期收入。

第六十二条 外贸业务发生的出口佣金应调整当期收入,即付给中间商的佣金冲减当期收入,收到中间商的佣金增加当期收入。

第十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六十三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时,可在五年之内延续弥补,五年不足弥补时,应由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应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 第六十六条 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七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置会计电算化管理岗,并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明确权限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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