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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

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的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其基本特征是: (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

(2)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3)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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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4.股东大会的召集

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大会决议

(1)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2)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3)股东表决权的运用;

(4)股东大会决议种类及决议效力; (5)股东大会会以记录。 (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概念和特点

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据以、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基本特点如下: (1)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2)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事务决定机关; (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2.董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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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若干名董事所组成。 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1)召集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2)议事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120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经理

我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概念及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实物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监事会的性质表现在以下几点: (1)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2)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 2.监事会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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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监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的监督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可由公司章程作具体规定。

五、上市公司(重点) (一)上市公司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股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

我国《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开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轶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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