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石灰石-石膏湿法)调试导则(A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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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围

本导则规定了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内核、控股的火电厂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启动调试、试运工作所遵循标准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内核、控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厂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启动调试、试运工作。集团公司采用其他脱硫技术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 原电力部《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原电力部《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GB50150《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DL/T 998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 DL/T 997 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

3 术 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脱硫装置整套启动the whole 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 system startup

根据既定操作程序把脱硫装置从停止状态转变为运行状态的过程。整套启动的标志是增压风机开始运行,烟气进入脱硫装置开始脱硫

3.2

累计满负荷时间 accumulated full load time

脱硫装置在主机组锅炉额定工况85%及以上工况下累计运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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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脱硫效率 S02 removal efficiency

由脱硫系统脱出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脱硫效率η=(脱硫装置原烟气S02浓度-脱硫装置净烟气S02浓度)÷脱硫装置原烟气S02浓度×100%。原烟气S02浓度、净烟气S02浓度为折算到标准状态、干基、6%氧下的原烟气、净烟气中的S02浓度。

3.4

自动投入率 automatic operation ratio

投入的自动系统套数与设计自动系统总套数的比值。自动系统每一套应为能独立工作形成闭环控制的最小系统。

4 总 则

4.1 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保要求的提高,火电厂烟气脱硫装置构成火电厂建设“三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脱硫设施优质、高效投运关系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规范脱硫调试全过程管理工作,提高调试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导则作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所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是烟气脱硫工程调整、试运及验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可作为建设、监理、调试、施工等单位进行调试管理和工作的依据。

4.3本导则规定了脱硫调试单位和调总的管理;脱硫调试项目的划分;调试大纲、调试措施、调试报告的编制,以及脱硫试运的要求。

4.4 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各参建方在脱硫调试阶段完成各自任务,调试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特点,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设备技术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合理组织,科学管理,尽力采用新的调试技术,注意环境保护,力求实现脱硫设施安全、优质、按期、文明投运,发挥企业投资效益和社会环保效益。

5 调试单位及调总的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 为贯彻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及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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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脱硫装置调试工作的要求,加强并规范脱硫启动调试工作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脱硫装置投产水平,建设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调试单位和调试总工程师(简称“调总”)的职责。 5.1.2 调试单位应具有火力发电厂脱硫装置的调试业绩和相应调试资格,并为其所承担的调试项目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调试人员,调试人员应岗位职责明确。

5.1.3 对多单位参与调试的脱硫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脱硫主体调试单位。主体调试单位应对其他调试单位的调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完整性、系统性、可靠性。

5.1.4 调试单位主要负责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启动调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两者有一定交叉,但双方侧重点不同。建设单位应加强调整试运阶段对调试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确保调试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5.2调试单位职责

5.2.1 对脱硫系统设备选型、启动调试设施是否合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2.2 收集和熟悉设计和设备等技术资料,编制调试计划;准备好调试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及材料;提出启动调试所用物资清单及临时设施和测点安装图,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 5.2.3 负责编制脱硫装置调试大纲,明确调试范围、编制依据、调试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调试组织和分工、调试项目、调试程序以及调试进度计划等。编制分系统调试措施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5.2.4 负责分系统调试工作和整套启动调试工作,按照调试方案进行各项调试,逐步投入各系统设备及各项保护、自动、顺序控制,通过脱硫装置启动后调试,满足168h条件,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期间的工作,对调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5.2.5 调试单位在现场要建立调总为负责人的调试组织机构。

5.2.6 脱硫试运指挥部成立后,调试单位要在试运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展开工作。 5.2.7 明确脱硫调试安全目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保证措施。 5.2.8 确定脱硫调试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5.2.9 完成脱硫调试质量验评表的准备工作,并参加验收。 5.2.10 编制调试报告,移交调试资料。 5.3调总职责

5.3.1 “调总”是调试单位派驻脱硫工程现场对脱硫调试工作全面负责的总代表,在工程现场受试运总指挥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参与脱硫启动调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已经批准的启动调试大纲和各阶段各系统的调试方案措施,完成所承担的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调试工作。 5.3.2 “调总”的基本职责是在脱硫项目调试期间,全面贯彻执行原电力部颁《火力发电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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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火电厂启动调试规定》,以及国家及部颁的有关标准、法规、规程、规范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使脱硫调试工作安全、优质、环保、高效进行,确保脱硫工程质量,早日发挥投资效益。

5.3.3 严格执行调试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调试合同,在责任工程范围内,全面负责对启动调试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5.3.4 “调总”的主要任务

5.3.4.1 组织各专业调试人员,收集工程设计资料,主要设备调试运行资料,对新技术、新设备有关的研制、调试、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在对承担脱硫调试项目进行调整试验前,做到心中有数。

5.3.4.2 召集有关专业负责人及调试项目负责人对重要调试方案的技术原则、要点,进行讨论和优化选择,初步确定重要调试项目的原则调试方案。

5.3.4.3 组织调试、建设、生产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分部试运调试的合理工期,提出调试需用的临时设施,便于施工单位提前准备。

5.3.4.4 组织调试人员编制《脱硫工程启动调试大纲》,由调试单位审核、参建单位会审后,报试运总指挥审核批准。

5.3.4.5 组织各专业调试负责人,编制调试措施,组织办理会审、审核、批准手续。 5.3.4.6 及早组织安排有关调试专业人员,深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通过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5.3.4.7 分部试运工作由试运指挥部分部试运组全面负责,“调总”作为分部试运副组长,有组织各专业调试人员主动参加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分部试运的职责。

5.3.4.8 在分系统调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组织、协调、指挥完成该分部试运和调试的职责。 5.3.4.9 组织有关调试专业人员,参加重要辅机的单机试运,在试运前完成顺序控制系统的调试和模拟试验,完成保护联锁及控制系统的试验工作。

5.3.4.10 对施工单位、制造厂家自行调试项目,以及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调试的项目,特别是与调试单位调试项目的接口工作,有组织、协调、配合的职责。

5.3.4.11 组织各专业调试人员,协助解决分部试运阶段出现的技术疑难问题。

5.3.4.12 组织调试人员结合原电力部《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填写调整试运质量检验评定表。

5.3.4.13确认调试单位承担的分系统具体调试项目,和整套启动调试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计划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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