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的发展趋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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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监督的发展趋势

作者:王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3期

摘 要 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利配置,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和措施,把检察监督职能贯彻到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监督机制,是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机关更有效地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监督 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王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81-02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利配置,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制度和措施,把检察监督职能贯彻到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监督机制,是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机关更有效地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为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水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侦查程序,健全了强制措施。

1.完善訊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根据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适当延长。

2.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增加制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为加大惩治腐败犯罪力度,提高检察机关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

3.适当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一般应在14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再延长1至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