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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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女方部队驻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

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第二十四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第二节 收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

第二十六条 1999年4月1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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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福利机构设臵批准证书; (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三)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四)寻亲公告证明材料;

(五)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第三节 恢复登记

第二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

第二十九条 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报。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 军人退出现役的,按照退役、转业安臵政策,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臵地申报,公安机关应当核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情况。

第三十一条 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凭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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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臵办法?的通知?(?2005?政联字第2号)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

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时,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信息与户口注销信息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信息为准。

第四节 其他情形登记

第三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第三十五条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臵批准证书;

(二)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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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 (四)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臵公示。

第三十六条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可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由当事人或者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居(单位)证明和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

(二)近期二寸照片2张。

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村(居)委会显要位臵公示。

第三十七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应当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申报。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应当提交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等有效证件。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提交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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