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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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和物资(招标)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考核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评: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组织对参加本次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日常考评标准由“专业水平、工作完成、纪律遵守”三部分组成,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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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中”、“差”三个等级。

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专家的“纪律遵守”项评价为“差”的,集团定期予以通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应于评标后十日内将评价记录录入评标专家系统。

(三)系统自动汇总评标专家出席考核和日常考评结果,物资(招标)公司形成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建议,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只要有一次“无故缺席”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2. 只要有一次经核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遵守”考评为“差”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3. 日常考核三项指标全为“好”,且出席率在50%及以上的专家评定为“优秀”;

4. “专业水平”、“工作完成”其中任一项评价为“差”评的累计次数为3及以上的,或被抽取10次及以上且出席率在10%以下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记为“合格”;

5.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专家,物资(招标)公司提出专业调整、降级或出库等建议。

每年底,经集团公司核实,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升降星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分级

评标专家分为1~5星五个级别,依据考评管理规则对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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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入库审核的评标专家初始级别为2星级,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评标专家初始级别为3星级。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晋级与降级: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评标专家可升一星;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降一星,或清退出库或通报。

(三)专家的最高星级为5星。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聘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对连续三年“优秀”和“合格”且参加过培训的专家自动续聘,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须重新认定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五)种情形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认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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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培训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评标操作实务等的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综合水平。评标专家每三年至少轮训1次。

第三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本单位人员参加评标工作予以支持,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系统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保密工作,严格控制评标专家相关信息知晓范围,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不得泄露。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得对外透露本人评标专家身份,以及出席评标活动的相关信息。评标期间严格控制对外通信联络,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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