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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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用气量标准统一按天然气标准立方米(m3)计算。

3.2.2 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居民生活用气量为1.0-1.2 m3/d ?户;工业生产用气量一般按一、二类工业用地用地的面积300-400 m3/d ? hm2计算,计算有明确工业项目时按相关行业规划来核算。当作为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3.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中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30%~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4 天然气场站设施

4.1 天然气场站分类

4.1.1 天然气场站一般按功能分类,主要有分输站、集气站、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

4.2 天然气场站设置及场地要求

4.2.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分输站 门站 储气站 (中压) 用地指标(hm2) 0.5~1.0 0.3~1.0 1.0 1.0~2.0 2.0~4.0 4.0~10.0 <1000m3 1000~5000 m3 5000~10000 m3 10000~50000 m3

4.2.2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场地要求如下:

1 站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2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 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 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 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4.2.3 储气站设置要求与防火间距

1 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城镇新规划储气站宜与规划城镇建成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储气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总容

3

积(m) 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物品库房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

其它建耐火等一、二级 筑 级 三级

四级

≤1000 10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500000

20 25 30 35

18 12 15 20

20 15 20 25

25 20 25 30

30 25 30 35

注:固定储罐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

35

4.2.4 天然气调压站的设置和占地要求

1 城镇燃气调压设施包括调压站、独立调压箱(悬挂式)、调压柜(落地式)、地下调压箱和专用调压装置等;

2 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调压站占地面积宜按表4.2.4-1控制;

表4.2.4-1 天然气调压站用地指标

规 模 用地指标(hm2) ≤10万m/d 10~30万m3/d ≥30万m3/d

3 调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30.15 0.2 0.3 4 调压设施与其它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当符合表4.2.4-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