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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15.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复审。

第6章 测绘成果管理

1.绝密成果:转换参数,保密参数,1万、5万DEM,5′×5′、1毫伽的重力数据。

2.机密成果:控制点成果,重力点成果,30′×30′、5毫伽的重力数据;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3″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大于等于1万的地形图;2.5万、5万、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3.秘密成果:1000米上水准网成果,重力加密点成果,1米到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3″到6″的垂线偏差成果,30′到1°、5到10毫伽的重力数据,非军事区5000的地形图,10万、

25万、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重要设施精度优于100m的点位坐标。

4.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

5.测绘成果特征: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著作权。 6.对外提供秘密测绘成果,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部门或省级测绘部门审批;法人使用秘密成果应报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部门审批。

7.国家保密部门、国务院测绘部门应商军队测绘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8.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9.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1-2年,一般涉密6个月至1年。

10.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交成果(出资人交目录,承担单位交目录或副本,中方人员交副本),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处1到5万罚款。

11.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内容由国务院或省级汇编。

12.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1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开展重大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甲乙2-3 年一次,丙丁4-5年一次。

14.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15.测绘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

16.使用涉密成果的单位,使用完成后6个月内,应当销毁涉密成果。

17.档案保管机构应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业务档案目录。 18.甲、乙级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丙、丁级应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19.法人的责任: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订质量手册,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对提交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20.总工或质量主管负责人: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处理重大问题,审议技术总结,对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21.质检机构和质检人员: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和质量文件,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对检查成果质量负责。项目质量负责人对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中队检查人员完成,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完成。检查过程中,由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分歧;验收过程中,由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委托验收中,由省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23.J2经纬仪,S3水准仪,GPS接收机,5+5D测距仪,全站仪,伽级重力仪及尺类检定周期为1 年,其它为2年。

2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部门审核,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商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25.有关国界线的重要地理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应与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商。

26.违反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处10万以下罚款。

第7章 不动产测绘管理

1.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4.国务院测绘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部门负责实施。

5.房产测绘资质证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部门颁发,不需征求任何部门的意见。

6.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7.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部门组织编写的测量规范。

8.违法从事房产测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部门处以1万到3万的罚款。

9.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10.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