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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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的通知 桂工信节能〔2012〕474号 各市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试行)》(桂经资源〔2005〕41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区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工业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发改委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广西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已建立起清洁生产运行机制,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生产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厅、发改委组织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即评审和审定)工作,负责对外公布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上,已建立起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长效性和开展清洁生产取得的实际效果为验收重点。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

(二)企业主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推行清洁生产效果显著,具体表现如下:

1.近三年来积极开发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产品,并在技术改造、生产过程、产品包装、废物利用及处置等方面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成效明显;

2.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处于本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指标或国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

3.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公众满意。

4.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制定有开展产品生态设计规划或实施计划。

(四)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全员参与,管理到位。清洁生产工作已落实到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岗位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建立有较为完整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

(五)依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建立审核制度和各种工作机制(包括宣传培训、资金投入、职工激励等),并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七条 组织验收程序

(一)申请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企业,需向当地(设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近三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总结、《广西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申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基本情况表》(附件2)、《申报企业清洁生产资源环境效益表》(附件3)、《申报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置)达标情况表》(附件4)、《申报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方案情况表》(附件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申报年度环境监测报告(2个季度)等有关材料,经当地(设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局、发改委初审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发改委。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上报材料后,会同环境保护厅、发改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完成专家评审报告。

(三)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绩效评分和审定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发改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信部门同自治区环保、发改部门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有效期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设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6); (二)第七条所要求的附件(附件2、3、4、5) (三)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当地县级以上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核算数据证明(对国家尚未发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企业应提供能源消耗对比数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环保局、发改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会同区环保厅、发改委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九条 凡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须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情况表》(附件7)分别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厅、发改委,并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发改委等部门检举、

揭发弄虚作假行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被自治区级以上通报处罚的; 2、被自治区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3.连续两年达不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及不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 4.企业注销或破产的;

5.经检查已不具备清洁生产企业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主要产品 年产值(万元)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填表人 邮编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号码 年销售额(万元) 申请时间 电话 企业简介 所在地(设区、县市) 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应明确有无环境违法及超标超总量排污)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所在地(设区、县市) 发改部门初审意见 联系人: 电话: 所在地(设区、县市) 工信部门初审意见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申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