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竞赛命题(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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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作业、用新鲜风骚吹瓦斯监测探头和在井下拆卸矿灯等严重违章现象屡见不鲜。

(7)矿务局安全治理松弛,监视不力。矿务局对该矿布置41114高档普采工作面、不公道过度集中生产等题目,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矿井风量不足、瓦斯经常超限等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对待。有关业务部分监视、检查不力。

三、事故预防措施与对策

(1)各级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进,进步矿井的抗灾能力:

(2)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治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进井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题目,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重要措施的实施过程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合理布置采区巷道,使生产系统公道,保证透风系统稳定、可靠。对采区和工作面透风稳定性起重要作用的风门必须设连锁装置,防止风骚短路。

(4)进一步进步对瓦斯灾难的熟悉,严格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以风定产”,加强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做到公道安排矿井和采区的采掘工程,公道分配矿井风量,果断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5)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所有功能的正常使用。加强局部痛风治理,必须配齐“三专两闭锁”。

(6)加强技术治理,建立健全治理制度,及时研究矿井存在的技术题目。特别是排放瓦斯、风量调整、巷道贯通等必须建立会审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制。

(7)严格现场治理,强化监视机制,把好现场治理的各个环节、堵塞各种漏洞,对“三违”职员要严厉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安全检查的作用,做到专检与群检相结合,依靠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8)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全体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力度,切实进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章 防灭火(一 般 规 定、井下火灾防治、井下火区管理)

一、填空题:

1、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2、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3、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

4、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5、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6、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7、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8、(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9、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0、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1、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1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15、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16、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7、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18、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21、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22、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2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2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26、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2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28、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29、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30、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31、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3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33、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