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术语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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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客体 再保险标的(再保险利益)

再保险合同内容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例再保险主要条款 业务范围条款,地区范围条款,责任划分条款,

分保业务责任开始条款,分保业务条款和分保费率条款

分保佣金条款,盈余佣金条款,未了责任转移和准备金提存条款 报表条款,赔款处理条款,分保账单和结算条款, 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款,合同修改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条款 最后净赔款额条款,净自留责任条款,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承保范围条款,责任划分条款,再保险费条款,责任恢复条款 合同期限条款,赔款处理条款,物价指数条款,汇率变动条款

分保佣金率 固定佣金率,梯次佣金率

盈余佣金率 固定盈余佣金率,递增盈余佣金率

SHORT

再保险与直接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由直接保险派生出来的,以直接保险业务为基础,却又相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独立业务 联系 依存关系,责任限制(保责保额保期) 独立 无从属关系,主体不同,标的不同(所有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相同点 分散风险,限制自身保险责任

不同点 分散方式(第一次分散,横向/二次分散,纵向),法律关系(与投保人)

再保险的作用 微观(保险人)

业务上(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控制责任保证经营稳定性;均衡业务结构分散风险) 财务上(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增加佣金收入)

管理上(促进加强管理)

宏观(保险业,国民经济,社会公众) 保险业 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国民经济 国际经济合作重要手段,创造外汇收入,为发展积聚资金 社会公众 保障公众利益,方便转移风险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费用, 缺乏灵活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分保费支出较多

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新公司新险种(无数据),

性质特殊业务(保额&业务质量平均) 各类转分保业务 互惠交换业务 集团分保业务

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自留额灵活,

大额&高额业务处理有弹性, 双方经营成果不完全一致 手术繁琐费时费力 分保费支出较少

比例&非比例再保险比较

区别 承保责任、保费、赔款分配(接受公司参与且同比/不参与且仅在赔款超过承担)

分配责任基础(保险金额/赔款金额)

再保险费率(原保险费率为基础/单独的费率制度,合同年度净保险费收入为基础) 未满期责任准备金(必须提/无需提) 再保险佣金(需支付,不需支付) 赔付方式(账户处理/多以现金支付) 回头业务(通常能得到/通常得不到) 分保险手续&账务核算(麻烦/简化)

风险种类(普通风险/大额、巨额、累积风险) 期限(不定期/一年期)

再保险合同使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再保险利益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 合同双方必须诚实守信,重要事实告知。 再保险中首推告知义务(订立前&履行间/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再保险中还涉及再保险习惯问题 通融赔付&仲裁&共命运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中额外获利 再保险赔偿以原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再保险补偿的原则

1、 原被保险人没有对再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

2、 原保险人不能以再保险人未履约而拒绝向原被保险人履约 3、 无论原保险人履约否,再保险人都应向原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临时分保的特点 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以个别保单/风险单位为基础,业务条件清楚,

手续繁琐时间性强,分保手续费较低且收费较快。

临时分包适用范围

新开办/不稳定的业务,

分包合同的除外业务/不愿列入分包合同的业务,

超过合同限额或者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合同分保(固定分保)特点 有约束力/没有自由选择权,一般不定期/长期有效,

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种的全部业务为基础,承保险种单一

合同分保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分保或者非比例分保方式

预约分保(临时固定分保)特点

对分出/接受公司具有临时/固定分保的性质 比临时分保手续简单

接受公司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稳定性较差

往往是对合同分保的补充

预约分保适用范围 火线水险的比例分保

预约分保与合同分保的区别 佣金(少/多),盈余佣金(无/有),期限(1年/不定期) 范围(小&特定危险/大&某类危险),留存保费准备金(N/可)

互惠交换分保的优点 提高净保费收入,避免总业务减少,进一步分散风险稳定经营成果 降低费用开支 注意 风险分散的地域性,对公司&业务的谨慎选择

集团分保功能 增加对外竞争能力,缓和内部恶性竞争,帮助集团成员消化风险,降低成本

减少保费外流,具有在保险互惠机制

适用范围 需要巨大承保能力不能独自承担,风险单位数量太少不能运用大数法则, 要求专业服务机构,涉及巨灾可能

再保险规划的核心 1、合理制定自留额,选用合适分保方式

2、加强费用核算,实现扩展业务,稳定经营成果,达到最佳效益

自留额确定 1、资本额(正比)

2、保费(分出 资本/保费收入=1/10,正常方针1/2或1/3,

自留额/保费0.5%~3%,一般1%,保费每增50%,自留额增20%)

3、 危险的损失概率(反比) 4、 保险费率(正比) 5、 保险金额 6、 赔款和费用

7、 其他(承保能力,分保额,对自留额责任的超赔保障问题)

自留额和分保额的确定 按保险保额和危险等级/按最大可能损失

OTHER

再保险性质 体现在再保险与直接保险的关系上。

成数再保险 对再保险人数量一般没有限制,份额也不必相同,但自留比例一般较高40~50% 为使再保险双方的责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每个危险单位/每张保单规定了最高责任限

额。

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实现确定一个自留额,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约

定分保限额。自留比例=自留额/保额,分保比例=分保额/保额。合同的容量是自留额&分保限额之和。多层次溢额,满足率分出公司对大额&高额风险分散的需要,也使风险责任平均化。高层次溢额再保险危险度大于低层次,且再保险条件可能也不同。

溢额再保险是实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式。危险性小风险分散/业务质量不一保额不均匀/保

额大的业务/国际分保交换

险位超赔再保险只适用于一般性的保险业务,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大多偏低。

事故超赔再保险

一次事故的划分 时间条款

分层做法 每一层再保险额度不高但累计可达很高 运用 主要是作为比例再保险的补充,防备异常灾害损失。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特定时期 通常为一年,赔付率&金额以先达到者为限 对象 分出公司经营成果 运用 单位损失金额不大,损失频率较高/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

非比例再保险发展 点(险位)到面(事故)再到空间(赔付率)立体发展。

保险法规定 自留保险费<=实用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4

一次保险事故(每一危险单位)最大损失范围<=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10%

原保险人不得已原被保险人不交付保险费为理由拒绝向再保险人交付再保险费。 原保险人在决定通融赔款和付诸诉讼前要征得再保险人的统一

比例再保险在同一再保险合中,一般只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