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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凡纳入本次税源调查的全国重点企业,均需按规定逐户编制企业代码;

2.企业代码一经编制上报,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企业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上报时要附加文字说明。

二、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快报调查企业代码,分7项,由40位数字和不超过18个汉字组成。所有企业代码均按实际情况填写,分别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Z1)

用15位数字(字母)表示。按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

(二)企业名称(Z2)

以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填写。企业名称最多为18个汉字,占36位,名称偏长的可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根据单位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的

小类代码填写。对从事两种和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单位,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所属的行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代码(Z4)

用1位数字表示。根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代码 0 1 2 3 4 5 6 7 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一、非高新技术企业 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电子信息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航空航天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新材料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营规模代码(Z5)

用1位数字表示。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进行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代码 1 2 3 4 5 6 7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不含小型微利企业) 微型企业(不含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 其他或无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类型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代码(Z6)

用1位数字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代码 1 2 3 所得税预缴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七)企业财务部门联系电话(Z7) 用18位数字表示。

例如: 北京某企业的财务部的电话:010-12345678

如有电话分机可续写,最多可填18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