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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版的角度看志书

编辑中的问题

王小方

地方志是我国古代一种独有的书籍体裁,早在东晋时期,我国就编纂出最早的志书——《华阳国志》(有学者认为应是东汉时期的《南阳风俗志》)。由于地方志具有“一国之全史”(清章学诚语)和“存史、教化”的功能,志书中又记载了大量的地方文献资料,故受到历代朝廷重视,明清时期曾编修大量的省、府(郡)、县志。1983年我国又启动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工作。就河南而言,第一轮地方志早已编纂出版,第二轮地方志亦基本完成。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又发文启动全省乡镇志的编纂工作,这对于搞好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对地方文化大繁荣\\大发展与“文化的软实力”建设均有重要的意义。

本人从事方志图书类编辑近30年,曾编辑过全省第一轮志书、全省第二轮志书和大量的年鉴及外省第二轮方志,在编辑实践中,看到修志部门的同志对方志图书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艰辛,所编志书大多框架设置科学,分类合理,内容丰富多彩,可称得上精品佳构,但同时也发现不少问题,比如政治问题、民族宗教问题、史实等“硬伤”问题。涉及港澳台问题、地图问题、保密问题。再比如文字差错问题,习惯性语句病句问题,标点符号及数字使用不规范问题,标题处理不统一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看似无框架设计那般宏大,但触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志书的出版质量和阅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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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书出版中的政治问题

本次即将编修的是乡镇志,是一部自古到今的通志,既是通志,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和大的历史事件。如三反五反、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如民族宗教、统战问题,如保密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保密问题

近一二十年,国家相关部门,如中宣部、国家保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均出台一些有关公开出版物保密、涉密问题的文件,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也曾在全国出版工作会议上讲过地方志类图书泄密问题。关于志书泄密、根据本人编辑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军事。主要涉及当地驻军情况(驻军详细地址、人数、部队番号、军械情况等)、征兵情况(人数、兵源去向)、军事设施、民兵人数及序列、兵工厂、国防交通等。这类情况一般不宜在公开出版物上记述。

▲如果是1949年之前的事情,可以记述。

2.公安。一般是指公安装备,侦查、破案手段及情报收集等内容。对取缔处理各类邪教、“法轮功”问题也要谨慎处理,凡属没有公开报道的,不要记述。如不宜记述“法轮功”处理人数等。再如,对“藏独”“疆独”的详细信息的收集不宜记述。

▲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一切内容均不得记述。

3.信访。主要指一些目前尚不宜公开的信访案例。如对越退伍军人的上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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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略资源。一般指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铀、金等具体储量及矿产详细位置。

5.计划生育及土地政策。主要指当时实行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违的计生和土地当地“土政策”。

(二)重大历史事件问题

此次我省启动的乡镇志为通志,反映的是远古到今天乡镇区域内所发生的重大历史进程,在记述上必然要涉及已发生的历史上重大历史事件,如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革命时期;1949年之后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对这类问题,要充分以《建国以前党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及《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指导。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去记述。

▲镇压反革命时期公开处理的人数统计数字不宜公开;三年自然灾害中因饥饿而致亡的人数不宜公开,“75·8”洪水溺毙具体人数不宜公开。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派“武斗”的具体描述不宜记述。 (三)历史人物的问题

河南自古人才辈出,近现代以来也涌现出许多各式各样的人物,特别是对近代以来饱有争议的历史人物要谨慎处理。

1.对国民党上层名人,尤其是目前仍在台湾、在世的人物要谨慎对待,特别是其在台湾的背景、政治主张、“蓝绿”人士等。

2.对一些过去既属于国民党阵营、但又同情共产党;既残杀百姓、又与国民党政府有矛盾的一些地方军阀(如南阳别廷芳)、土匪(如豫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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蹚将)也要特别谨慎处理。

▲由组织部门作出决定或有结论的大事予以正面记述。

▲对于改革开放后旅居海外,对我国政策持有异议的“民运”人士不宜记述。

(四)民族宗教问题

民族宗教问题是当今正式出版物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近几年来,国家一些出版物频频出现一些政治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理,均与民族宗教相关。因此在涉及民族宗教方面要格外慎重。

1.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出台的内部文件不宜公开记述。 2.对涉及天主教一些宗教人士处置不宜公开记述。

3.涉及伊斯兰教的一些民俗,如婚、丧礼等,应回避。因为伊斯兰教分支很多,许多风俗各地不尽相同,殊难把握。

4.对已发生的回汉民矛盾、械斗的事件宜避免或谨慎记述。 (五)港澳台问题

港澳台问题是统战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出版物中的敏感问题。一般而言,港澳问题在地方志中出现不多,较易处理,而台湾涉及人员往来,要格外注意。一般主要指称谓问题。

对台称谓中宣部曾有规定,不可乱称。(1)对台湾官方机构,一般以机构相称,如台“外交部”,称台湾主管外事的机构;台“新闻局”,称台湾主管新闻的机构;若一定要称“外交部”,则加双引号。台民间机构则可直称。(2)对台湾官方人士则称负责人,如国防部长,称主管国防事务的负责人。台“立委”,则称台民意代表。若一定加称官衔,则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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