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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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责任情形。

2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只是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行为人对扩大之前的损害应当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说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过错包括两种类型: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和受害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受害人过错对于侵害人责任的免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免除,即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是全部免除,即只要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3)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现实性。即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二,必要性。即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三,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第四,合理性,即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4)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第二,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第三,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作出,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对待,而是对侵害人民事责任的事后免除。受害人的同意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也可以通过与侵害人达成免责条款的形式作出。但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除以上五种之外,有学者认为依法执行职务、自助等亦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也称为主体的多人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错的主体是多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但随着对受害人保护的强

化,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现代各国法律大多认为共同侵权可以包括共同过失,而不限于共同故意。

(3)行为的共同性。一方面,在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另一方面,从因果关系上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因而由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4)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并且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行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侵权。

(5)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将产生连带之债或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中任何一个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

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应当注意的是,有关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尚存有争议。

五、论述题

试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概述

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它的建立,不仅是充分发挥单个的归责原则的价值和各归责原则的综合调整作用的前提,而且也是构建侵权法的系统结构,使侵权法规范符合“形式合理化”要求的必备条件。关于我国应确立何种态样的归责原则体系,法学界存在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和三元归责体系这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唯一归责原则,而以扩大过错责任来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新趋势。其中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坚持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在过错归责原则中包含其他归责原则;二是以危险归责代替过错归责,主张危险一元归责。 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梁慧星为负责人的社科院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采纳了二元论。

三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在该说下又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老师为负责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典建议稿草案采纳的是这一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综观各种学说,主要是探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几个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起一个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下面就分别介绍这四个归责原则。

(2)各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即使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无过错也不必承担责任,如紧急避险等。

其次,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

再次,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来进行损害的分担;在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不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也必须以其过错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能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减轻。

此外,过错责任还体现在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决定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也有一定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表明我国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过错责任是传统侵权行为法最突出的特征,充分体现了侵权法补偿、制裁和

教育的功能,有助于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确定人们的行为标准,指引人们行为的范围;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所以,各国侵权法均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行为法的首要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中要求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进行证明,否则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够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本质的区别,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

第一,归责依据不同。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须法律特别规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须有法律特别规定。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需就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在无过错责任,根本不考虑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只要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加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其特点体现在:

第一,公平责任在性质上仍旧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

第二,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 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 第四,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

公平责任原则是近代的产物,也是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的具体体现。其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但是适用范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能否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