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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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满,须持休学证明书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如实填报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应办理选课手续。复学时须凭准许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学院注册。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降级试读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降级试读: (一)在1学年中所修读课程总学分超过3/4考核不及格者。 (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22学分者。 第五十条 降级试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级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必须首先补齐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有余力者,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选读一些无时间冲突的高一年级的课程。 (二)试读期满,已获得历次没有取得学分总数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随高一年级学习条件(取得高一年级当学年学分总数2/3以上)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复审,校长批准,可恢复回上一年级。

(三)试读期间必须按规定缴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处于降级试读标准之上,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

延长期间,学生的学籍在原学院,学习管理仍由原学院负责,直至毕业或结业。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十一条规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者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考试作弊2次或严重作弊者。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五十四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肄业和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或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毕 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在最后学期对毕业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

第六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一条 因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新选课学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重新进行必须随下一年级的安排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

经重新学习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因属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2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学 位

第六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法学六大学科授予。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 第六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党、团及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未按专业教学计划完成全部学业,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由于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六十五条 学位复议

(一)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前可申请1次学位复议。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表及有关证书、奖状复印件。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写出评语。 3.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4.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复议:

1.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