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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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除部分主要专业方向选修课外)不及格者,可重新选课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需重新选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重新选课原则上必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它课程没有时间冲突,且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对需重新选课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且冲突时间不超过一半者,冲突部分可申请免听,免听手续的办理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59分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 及格 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 绩点 4.5 3.5 2.5 1.5 0 例如: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对本科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度。 (一)双学位

本科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完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取得第二学位。第二学位课程规定为48—52学分。 (二)双专业

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课程规定为44—46学分。 (三)辅修专业

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辅修专业课程规定为22—24学分。 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采用弹性学分制模式培养。 第三十四条 修读条件及管理 (一)修读条件

在校二年级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一年级所修读主要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8以上者可申请攻读双学位或双专业;2.5以上者可申请攻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有30%以上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则为相近专业。学生不能修读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手续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第3学期第3周开始查阅《广东工业大学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通知》。第6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由教务处批准。

经批准后,教务处将修读学生名单于第10周前送学生所在学院及辅修学院。录取通知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有关学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办理有关修读手续。

(三)主修专业已修过并取得学分,且课程内容及学分数相同或超过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要求,可申请免修。申请时,由学生填写《免修(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主修学院核实并送辅修学院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辅修学院及任课教师。

(四)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8以上,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先修课符合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双方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转为修读双专业。每学期办理1次,在5月份和11月份审批。

(五)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或由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转为辅修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退修或改修手续,经所在学院及辅修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须交修读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获得第一学位资格后,修完第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学位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取得第二学位资格。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未修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或毕业资格者,不能获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已修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三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其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50%的学分。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的学籍、毕业和学位。

转专业、转学与出境自费留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在经学生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转学的手续,每年3、4月份办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五)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新选课学习;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学院(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1年或退学,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期满,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因事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休学必须离校。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