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系统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要求措施(保护处修订版第四稿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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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微机五防闭锁装置的电脑钥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5.1.2.3 对于双母线接线方式的变电站,在一条母线停电检修及恢复送电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对检修或事故跳闸停电的母线进行试送电时,具备空余线路且线路后备保护齐备时应首先考虑用外来电源送电。

5.1.2.4 定期对枢纽变电站支柱绝缘子,特别是母线支柱绝缘子、隔离刀闸支柱绝缘子进行检查,防止绝缘子断裂引起母线事故。

5.1.2.5 变电站带电水冲洗工作必须保证水质要求,并严格按照《电力设备带电水冲洗规程》(GB13395-2008)规范操作,母线冲洗时要投入可靠的母差保护。

5.1.2.6 两组蓄电池组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两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禁止在两系统都存在接地故障情况下进行切换。

5.1.2.7 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5.1.2.8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二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了四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5.1.2.9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每个月至少以此对蓄电池组所有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测量记录,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

5.2 防止重要客户停电事故 5.2.1.完善重要客户入网管理

5.2.1.1 供电企业应制定重要客户入网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对重要客户在规划设计、接线方式、短路容量、电流开断能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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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环境条件、安全性等各方面的要求;对重要客户设备验收标准及要求。

5.2.1.2 供电企业对属于非线性、不对称负荷性质的重要客户应进行电能质量测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要客户应制定相应无功补偿方案并提交供电企业审核批准,保证其负荷产生的谐波成份及负序分量不对电网造成污染,不对供电企业及其自身供用电设备造成影响。

5.2.1.3 供电企业在与重要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时,应明确重要用户应按照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5.2.2 合理配置供电电源点

5.2.2.1 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至少有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2.2.2 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2.2.3 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5.2.2.4 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5.2.2.5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5.2.3 加强为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

5.2.3.1 供电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制度,针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制定专门的运行规范、检修规范、反事故措施,

5.2.3.2 根据对重要客户供电的输变电设备实际运行情况,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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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巡视周期、设备状态检修周期。

5.2.4 加强对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检查工作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在供电企业登记备案,供电企业应对重要电力客户配置的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5.2.4.1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5.2.4.2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5.2.4.3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2.4.4 重要客户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5.2.4.5 重要客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

5.2.4.6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5.2.4.7 重要客户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5.2.4.8 重要客户不应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5.2.4.9 重要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应尽快修复; 5.2.4.10 重要客户不应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转供其他客户。 5.2.5 督促重要客户整改安全隐患。

对属于客户责任的安全隐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积极督促客户整改,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做到“通知、报告、服务、督导”四到位,实现客户责任隐患治理“服务、通知、报告、督导”到位率100%,建立政府主导、客户落实整改、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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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

为防止输电线路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0)、《重覆冰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440-2009)及其它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6.1 防止倒塔事故

6.1.1 设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6.1.1.1在特殊地形、极端恶劣气象环境条件下重要输电通道宜采取差异化设计,适当提高重要线路防冰、防洪、防风等设防水平。

6.1.1.2 线路设计时应预防不良地质条件引起的倒塔事故,应避让可能引起杆塔倾斜、沉陷的矿场采空区;不能避让的线路,应进行稳定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地基处理(如灌浆)、合理的杆塔和基础型式(如大板基础)、加长地脚螺栓等预防塌陷措施。

6.1.1.3对于易发生水土流失、洪水冲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段的杆塔,应采取加固基础、修筑挡土墙(桩)、截(排)水沟、改造上下边坡等措施,必要时改迁路径。分洪区和洪泛区的杆塔必要时应考虑冲刷作用及漂浮物的撞击影响,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1.1.4 对于河网、沼泽、鱼塘等区域的杆塔,应慎重选择基础型式,基础顶面应高于5年一遇洪水位。

6.1.1.5 加强输电线路杆塔防盗设计,铁塔10m及以下宜采用防盗螺母等防盗措施,10m以上采取防松措施。

6.1.1.6 新建110kV(66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农田、人口密集地区不宜采用拉线塔。

6.1.2 基建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6.1.2.1 隐蔽工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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