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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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但受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6、【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协调成立筹备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重点核实下列内容:

(一)相关告知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具有业主身份,是否为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并已经提供了营业执照等主体材料;

(二)业主大会条件是否成就,具体是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7、【委托】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相关事务。

8、【街道办事处公告】街道办事处在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公告》。 三、关于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的工作内容

9、【公示推选业主筹备组成员公告】如街道办事处委托

社区工作站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社区工作站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关于首届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的公告》向全体业主推选筹备组业主代表。

10、【筹备组成员人数及推选方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由社区工作站确定。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具体建议参照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模式,即十人以上业主可以推荐一个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业主代表可以参照业主委员会候选委员的相关规定设置候补代表,候补代表人数按照业主代表的100%确定,在筹备组业主代表无法履职或辞职等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时,直接予以更换。

11、【筹备组成员的报名及推选】自愿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应当符合《关于首届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的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要求、参选条件,将《深圳市光明新区XX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表》、《深圳市光明新区XX小区筹备组业主代表承诺书》及本人、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提交给社区工作站。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由社区工作站在业主中确定人选。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由社区工作站组

织候选人进行互选或抽签方式确定业主代表排名顺序。

12、【筹备组业主代表资格核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条件。

社区工作站同时核实以下内容: (一)业主身份;

(二)推荐表的填写情况以及承诺书的提交情况; (三)是否符合《关于首届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的公告》规定的条件。

13、【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示及异议处理】筹备组人员名单确定后,社区工作站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筹备组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社区工作站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7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筹备组成员发生变化的,可按第10条规定补充人员,重新进行公示。

14、【筹备组最终名单的公示】筹备组名单公示期满后业主无异议或经社区工作站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将筹备组成员最终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筹备组最终名单公布之日为筹备组成立之日,筹备组即开始履行筹备组工作职责。

四、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15、【筹备组会议及成员分工】筹备组会议是筹备组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除首次筹备组会议外,其余筹备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事内容等事项由筹备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

在筹备组组长的组织领导下,筹备组首次会议一般需要完成下列事项:

(一)对筹备组成员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工,起草业主大会召开所需的工作文件;

(二)讨论并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议题、会议召开形式、会议时间、地点以及表决事项;

(三)确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清册的时间,并在收到业主清册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业主人数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的统计,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及产生办法。

筹备组需要完成起草的工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含候补委员)的公告》、《关于报名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热心业主的公告》、《关于报名参加首届业主大会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公告》等。

16、【业主委员会人数及推选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