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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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

委员会成立指引

深圳市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0月

一、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程序要求

1、【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件】《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事项: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2、【告知主体】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六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告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 (二)业主清册、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告知书》(见示范文本)*。

业主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告知书》及业主房产证、身份证*; (二)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其他资料。 以上带*号项目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首届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4、【区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

管部门的名义办理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行业协会制裁的备案除外。

5、【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负责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依照本规定垫付筹备费用;

(二)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组织换届选举;

(六)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资料;

(七)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