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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上,根据上述情况,政府补助并未明确款项用途,仅笼统注明旅游扶持资金,企业应作为当期取得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在收到补助的当年计入收入总额纳税。这样,企业尚在建设期就要支付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笔者提供了以下纳税筹划建议:由企业与政府部门协商,要求政府部门出具资金专项用途的拨款文件,即明确该项拨款专项用于酒店工程项目建设,专款专用。根据政府部门的拨款文件,该项政府补助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酒店竣工后根据折旧年限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其在税务上也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避免了即时100万元的所得税支出,获得了20年货币时间价值收益。

案例三:科研项目、技术研发专项补助。一般来说,企业收到与科研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部分为未指定用途的科技经费补助,该部分收入通常作为当期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大部分为指定科研项目的补助收入,会计和税务处理较为复杂。

某企业生产塑料机械,2012年3月与某省经信委签订项目协议,承诺研发生产精密高效节能大型注塑机,项目总投资3 5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项目经济指标为达产后年度产量1 500台,产值5 000万元,新增利润1 200万元,新增税金800万元。还有项目技术指标和研发成果数量要求。企业于2012年5月取得财政拨款300万元,取得省经信委和财政厅共同下发的专项拨款用途文件。

该企业出于谨慎性原则,对研发支出通常费用化处理,未形成无形资产。由于该研发项目需要政府部门验收,达到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后才算项目完成,如果不能通过评审,企业应交回政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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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收入。因此,企业不能在当期作营业外收入入账,应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项目评审通过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在税务处理上,由于企业研发采用费用化处理,资金时间价值不大,企业可以在收到补助的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将补助收入申报计税,同时,研发费用照常税前扣除,将来项目验收通过后,“递延收益”科目结转营业外收入时,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然,企业也可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3个条件),同时该项目对应政府补助收入支出的研发费用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则税收筹划的价值较大。补助收入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收益,收到350万元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研发成果形成无形资产后,递延收益350万元按照摊销期限结转营业外收入。收款时35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无形资产摊销时,对应350万元无形资产原值部分的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假设摊销期限为10年,就存在当期所得税一次性流出与未来10年分期流出的时间性价值差异。

案例四: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等投资项目补助。该类投资通常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补助也有规范的拨款文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某企业为生化制药企业,制药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液,该废液可用来产生沼气。为发展循环经济,废物利用,企业决定建设沼气发电项目,该项目申报后纳入国家支持的循环经济支持项目,国家发改委下发专项拨款文件,中央财政给予补助500万元,用于沼气发电项目建设。

在会计上,由于文件专门规定了资金用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收益,企业收到款项后应记入“递延收益”科目,项目竣工后按照折旧年限分期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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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收款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竣工后,政府补助收入对应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每年应调增计税所得额,递延收益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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