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府院联席会议讲话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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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府院联席会议讲话

篇一:在府院第一次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县政府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我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第一次“府院”联席会议,这对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做好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县政府和县法院分别通报了今年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法定渠道,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在法律框架内晰事明理、解疑释惑、平等对话、达成共识的重要平台,实践证明是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当前,由于受复杂综合因素影响,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案件多发的态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而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理念、能力、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涉及民生保障的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少社会矛盾纠纷以行政争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渠道反映出来。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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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一)加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有效运用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来不断化解矛盾与冲突的动态式的稳定社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撤销或变更那些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对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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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督机制,有利于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合法、合理行政,全面履行职能特别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同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的过程,一方面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营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归根到底就是要从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有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内在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运用,能够正确了解、把握和处理好不同群体及公民个人的特殊利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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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能够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能够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不断修正工作中的失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从而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同时,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强化措施,加大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 第一,要畅通救济渠道。

要大力宣传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引导群众更多的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社会氛围。要采取措施,畅通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争议,切实解决“告状难”的问题。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必须依法受理,不能以种种理由推向信访部门,或作信访案件处理。对依法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要认真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二,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是中央提出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要贯穿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全过程。凡是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首先要尽可能在立案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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