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水建字19号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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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

(13)安全生产预案与应急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专项应急预案等),报有关部门备案。每工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操作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掌握直接相关的应急知识。

(14)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15)双号码上工地制度

要在工地醒目位置,标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事故救援电话号码。 1.4.3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合理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相应手续,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支出,做到专人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有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人工、材料、机械、办公物资管理。

1.4.4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需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划拨专项经费,采用现代化管理办法,建立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的工程档案。

各参建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业务范围内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汇总和统一管理。

工程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实行“四同步,一超前”管理。单位工程(含阶段验收)完(竣)工验收前,首先对档案进行验收,并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移交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1.4.5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职业卫生制度

(1)为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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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施工生产区域定时洒水,土料、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覆盖; ②采取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③固体废弃物分类、集中堆放,按照规定覆盖; ④泥浆、废水等经沉淀及相应措施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 ⑤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2)落实工程建设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的监测,认真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对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卫生措施。

(4)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生活区应远离施工粉尘、噪声污染区域。

②设有供施工人员就餐的食堂,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③宿舍实行单人单床,整洁有序,有明确负责人。

④应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⑤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

1.4.6廉政制度

项目法人机构中应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参建单位负责人与项目部均应签订廉政责任书,实行“承包合同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签、工程优质与干部优秀共创”的廉政建设活动,杜绝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

1.4.7工程审计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8工程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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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稽察制度

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等进行的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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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员标准化

2.1机构组建标准化

2.1.1项目法人

按照《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4)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省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6)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1.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成立现场监理项目部。

(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3)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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