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堂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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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

剂使用卫生标准》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二、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三、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在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内使用。)、数量等内容。

五、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实行“五专”管理。专人专店采购,即必须到有资质的专卖店进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取相应票证;专柜存放,即必须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专人负责,即必须有两名经过培训的职业厨师共同领取、使用、配制;专用工具,即必须使用经过验证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重量;专用台账,即必须使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印制的台账,每次使用按照要求逐项登记。

幼儿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向幼儿园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幼儿食品和原辅材料,造成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的企业或个体,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生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三、发生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幼儿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对挤占、挪用、克扣幼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幼儿园或个人。

七、发生幼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幼儿园或个人。

八、对因采购、验收、保管、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幼儿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

九、以上相关责任事故,将根据责任性质进行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