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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

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青办发[2003]01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04 【实施日期】2003.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03]011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 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 2 / 4

理;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

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条件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聘用工作组织由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部门代表、人事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3 / 4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组织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出具评聘意见; (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 (六)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本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不得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在聘用工作中,聘用单位负责人、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受聘人员签字后生效。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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