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目标的研究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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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短,即其会计信息稳健性较差。

最后文章对两者关系做了实证分析,并得出结论: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会计盈余反映?公司坏消息的及时性越差。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越强,其会计盈余稳健性越差。

(李倩整理自《财务与会计》2005年11期,作者:曹宇 李琳 孙铮)

企业业绩组合、业绩差异与季报披露的时间选择——管理层信息披露的组合动机与信息操作

目前,在成熟资本市场实施季报披露制度相当普遍。中国证监会要求从2002年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披露季报,同时规定,季报的编制及公布时间为报告期结束后30日内,而年报的披露时限为报告期结束后的4个月内,这就导致了季报与年报的“撞车”现象。

国外学者研究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较好公司业绩和治理信息的公司,其管理当局为降低利益相关者疑虑,更乐于主动发出信号,即倾向于早期公布好消息;相反,业绩差的公司倾向于晚些时候公布其坏消息。这种“早些时候公布好消息,迟些公布坏消息”的披露规律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的年报研究当中,而在季报研究方面则非常少。基于此,笔者提出6个假设,进行了相关的实证研究。研究样本包括2002-2004年之间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可获得数据的所有上市公司,建立了回归模型,设立实验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研究,以期找出企业业绩组合、业绩差异和上市公司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间隔的关系。

研究发现,管理层考虑到企业业绩差异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将选择能够产生积极影响预期最大的年报和一季度季报组合的披露方案。管理层倾向于分散地披露好消息的积极影响大于集中披露;坏消息的消极影响可能被好消息的积极影响抵消;分散地披露坏消息的消极影响大于集中披露。管理层这种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对好消息或坏消息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的组合与权衡,存在组合动机与信息操纵行为。因此,作者建议把年报披露时间提前,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披露年报,防止管理层操纵信息披露。

(蔡贺玲整理自《会计研究》2005年第10期,作

者:唐跃军 薛红志)

透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的博弈行为

本文通过对伴随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政策的出台而产生的各方博弈行为的透视,提出了关于如何评估会计制度这一变革的实际功效以及在构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机制中应采取何种对策的思考。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规定的不断变迁,国家税务总局也采取了相应对策,并指出,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只有按规定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才允许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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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扣除,而且能够扣除的金额一律按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来计算。本文认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这种背离,是由于两者承担的使命不同造成的,税收法规的出台要力争避免对税源产生过大的影响,而会计制度的出台要力争敦促企业提供尽可能稳健可靠的会计信息。

由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取直接融资的渠道,加之在目前主要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再融资的首要依据,因而上市公司纷纷通过滥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控利润,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于不顾。

本文基于对各方博弈行为的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第一,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由于企业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高低的选择,并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受影响的只是企业的利润总额、净利润、计提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以及可借股东分配的利润。因此,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对于“谨慎性原则”程度的把握,主要取决于对持有企业大多数股东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取舍。第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纳税调整。本文归纳出纳税调整时的基本操作要领:如果当年是补提减值准备,应调增利润总额;如果当年是冲销减值准备,应调减利润总额;如果以前年度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在本年度处置,应按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调减利润总额。

文章最后指出,要遏制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单纯靠会计制度变革是难以奏效的,至少还需要资本市场的相关参与者,尤其是相关的监管部门,从市场准入环节、再融资环节和市场退出环节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奏效,而现行单纯依靠净资产收益率和亏损年限来约束再融资和退市行为的监管政策应加以改进。

(肖楠楠整理自《财务与会计》2005年第12期,作者:马永义)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兼容与协同——基于对利益相关者调查基础上的讨论

该文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债权人、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政府会计管理(监管)部门等6类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问卷调查的统计资料为依据,对受访者就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关系的态度及其理由进行了总体和分类的分析,调查结果分析显示:大多数受访者倾向于认同以会计准则为主的会计标准体系,而会计实务工作者对传统的“会计制度”形式更加青睐。其中受访者倾向于“以会计准则为主”,或“以会计准则完全替代会计制度”的理由主要是:会计准则能够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有利于发挥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使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受访者倾向于“会计制度”的主要理由,并不是会计制度能保持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而是会计制度容易被广大会计人员所接受,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

经过上述分析,作者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所特有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会计标准体系已经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普遍认同和理解,应进一步使二者更好的兼容和协调一致,以实现会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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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可能的条件下追求实质上和形式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和趋同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但其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会计环境是决定这一进程速率和效率的关键。根据会计国际化的要求与我国会计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缓用虽然是现实选择,但并不是最终选择。从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要求看,公允价值是一个理想的计量属性,审时度势,有限度的使用这种计量属性仍是一个必然趋势。对于体例与语言表达这类形式上的东西是否要国际化的问题,既不要刻意地去追求,又不要一味地排斥,尽量一致是最佳选择。

3.当前,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实行的是“以会计制度为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结构,而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将这一结构过渡到“以会计准则为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并最终以会计准则替代会计制度。针对大量非公开发行证券中小企业的会计标准,仍然可以采用经过改良的“会计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并行、兼容及协调是长期的。

(支媛媛整理自《经济管理》2005年23期,作者:綦好东、朱炜)

上市公司年报会计差错更正的思考

本文试图从相关上市公司2004年度年报反映的相关信息入手,对会计差错更正作出总结、归纳,并从理论的角度提出一些想法。

首先应该确认会计差错的归属期,其中包括存货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以及纳税调整。出于对会计信息及时性、有用性的考虑,对存货损失归属期的确认,应按照存货是哪个期间生产的,跌价准备就应该归属哪个会计期间来处理,相对更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归属期确实存在技术上的争议,而且这种会计差错更正也掺杂了较多的盈余管理活动。如果各上市公司在前一年的投资核算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被投资方第二年发生的巨亏事件就不应该成为上市公司投资损失追溯调整的理由。对于大量的税收调整,《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金时才能予以会计确认。如果这种纳税调整在会计处理上是正常的、合理的,也保持了一贯性原则,也就意味着这个公司不需要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对于税务机关来迟的汇算报告,可以根据其出文日期直接将纳税调整义务确认到当期。此外,出于监管及维护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考虑,上市公司一旦发现会计差错应首先考虑全部直接计入发现的当期,但如果依据当时所掌握的资料和证据,能够证实在以前会计期间所作的会计估计判断确实存在重大错误的,则对会计差错可以进行追溯调整。

对于重大会计差错的判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是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作者认为,“重大”是针对会计报表而言的。如有多个差错事项,“重大”是看绝对值即它们抵减后的金额来按“10%”标准判断,不是看汇总总额。多个会计差错事项均低于“10%”重大标准,但这些差错汇总起来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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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10%,这种情况也是重大的,应予以追溯调整。如果其中部门差错事项已经达到“10%”的重大标准,需要追溯调整,对于其他未达到“10%”标准的会计差错可以自行选择,但是判断结果对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实质影响,应该按“从严”、“不利”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张庆一整理自《财务与会计》2005年第12期,作者:刘绍军)

不同会计核算依据下BT项目的会计处理比较

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建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当BT会计核算依据建造合同会计处理原则时,工程分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支付工程的材料费用等直接费用及相应的间接费用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工程施工—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总公司转来工程结算款时,按内部转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科目;(3)年末,按进度成本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进度收益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两者的差额借(贷)记“工程施工—毛利”科目。总公司按内部转付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BT会计核算依据一般收入确认原则时,最终确认的工程施工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记入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它是依据BT工程项目整体所有权、风险转移的情况确定经济利益流入后,再确认收益的方法,较之建造合同原则下的会计核算更为稳健。

作者指出,对于BT工程项目工程毛利的会计处理,根据核算原则不同,有三种选择:第一,以建造合同核算办法为主,分年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毛利的收益;第二,在一般收入确认原则下,必须在确认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后再确认工程毛利的收益;第三,完全按投资准则做出的会计处理方式,即将回购基数与实际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投资—投资差额,在回购年限里分期摊入投资收益。对比看来,第二种优于第一种,因为从公司整体角度看,其未来收入要靠工程总体完成后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回购资金来确认;而第二种方式倾向于整体项目的风险转移后才确认,更为稳健。第三种处理方式,是以回报的现金流入为确认收益时点,完全没有风险,虽收益确认远远滞后于业务发生的时点,但较之第一、第二种方式,最符合投资的性质。

(张庆一整理自《财务与会计》2005年第12期,作者:丁剑辉等)

资产减值会计计量问题研究

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关键表现为资产现行时点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即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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