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简答重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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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重点

1. 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 2. 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则是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错误地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辖权的变更。

2)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节级别管辖,案件的转移一般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移送管辖则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其目的在于纠正管辖权行使上的错误,案件的转移一般在同级法院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无须上级法院及受移送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方式:依职权和依申请 被告——缺席判决

原告(不愿意参加,又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作为共同原告 一审——法院可直接追加

二审——调解 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再审——调解 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5.必要共同诉讼的特殊法定情形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3.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4.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如果原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6.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7. 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诉讼人

8.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在追讨赡养费案件中,债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6.代表人诉讼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 2.)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共同利益或者处于相同情况,而且不属于法人团体。 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 4).代表人适格 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并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5).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7.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1)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代表人诉讼中,除特定的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外,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当然发生效力

8.可列为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3).代位权诉讼——债务人

4.)撤销权诉讼——受益人或受让人

5).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约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6).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9.1)反诉中的保证人

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7条) 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法解释(一)》) 10. 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民诉法》第56条第3款 .起诉条件:

(1)有作为本案无独三或者有独三的资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起诉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 .法院处理

(1)诉讼请求成立——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救济——上诉

11. 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 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分 相同点:

1)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3)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不同点:

1)产生的基础不同

2)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 3)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13.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代理权限

在授权范围内——被代理人承担 越权:

1)无效——自己承担责任 2)追认——有效

(1)一般授权——享有纯程序性的权利

(2)特别授权——可代为实施某些与实体权益相关的诉讼行为认——有效 15.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 证据材料: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定案证据(裁判证据、证据):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 证据方法和证据资料

证据方法:在诉讼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人的证据和物的证据)

证据资料:法院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 16.我国民诉法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诉中主要是指以非法的方式、手段所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定》第68条 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规则。例外: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证据规定》第69条、76条 17. 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

传来证据: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 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对待证的主要事实负证明责任——无法提出直接证据来证明——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由间接事实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间接本证

为防止主要事实被推定成立——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由间接事实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间接反证

18.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新增第73条)——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9.证据的种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20.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书证是已记载在一定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形、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对于某些书证,法律有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而对于物证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

3)书证的内容反映了制作人的主观思想,具有主管属性;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四星,具有客观属性。 21.法定举证期限

(1)法院指定≥15日(普通程序)(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 (2)凡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3)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 (4)小额诉讼程序——不超过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