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意见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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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应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在滑坡的抗滑段通长大断面开挖。 7 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滑坡稳定。

7.3 安全检查、监测和险情预防

7.3.1 边坡开挖时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时监测边坡的稳定性。

7.3.2土石方开挖造成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情况时,应立即停工并做好边坡环境异常情况收集、整理等工作,并修正和完善土石方开挖方案。

7.3.3当边坡变形过大、变形速度过快,周边环境出现沉降开裂等险情时,可根据造成险情原因选用如下应急措施 :

1 暂停施工,必要时转走危险区内人员和设备;

2 坡脚被动区临时压重; 3 坡顶主动区卸土减载; 4 做好临时排水封面处理;

5 采用边坡临时支护措施,或提前实施设计支护措施; 6 加强险情段监测;

7 尽快向勘察和设计等方反馈信息,开展勘察和设计资料复审,与勘察、设计、监理 方在查清险情原因基础上,编制和实施排险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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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挖填方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的规定适应于一般土石方工程及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前期配套市政工程,深基坑中的挖填方工程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执行。

8.1.2 土方开挖和回填前,应查清场地的周边环境、地下设施、地质资料和地下水情况等。

8.2 挖 方

8.2.1 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地质条件与设计资料不符需要修改边坡坡度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岩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8.2.2 土方开挖施工中如发现不明或危险性的物品时,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有关部门。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8.2.3 在山区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了解场地的地质情况、岩土层特征与走向、地形地貌及有无滑坡等,并编 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2 土石方开挖宜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确保施工作业面不积水;

3 在挖方的上侧不得弃土、停放施工机械和修建临时建筑;

4 在挖方的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立即停止施 工。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5 当挖方边坡大于2米时,应对边坡进行整治后方可施工,防止因岩土体崩塌、坠落造 成人身、机械损伤。

8.2.4 山区挖方工程不宜在雨期施工,如必须在雨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

2 雨期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并采取必要的防 洪措施;

3 雨期施工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场地和道路的边坡被雨水冲刷状况,做好防止滑坡、 坍塌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确保施工机械作业安全。

8.2.5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滑坡形态和滑动趋势、迹象等情况; 2 不宜在雨期施工;

3 宜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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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5 应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6 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建筑临时设施; 7 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清除坡脚; 8 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9 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

8.2.6 在土石方开挖过程中,若出现滑坡迹象(如裂隙、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 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3 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置和沉降变化,并作好记录。 8.2.7 在房屋旧基础或设备旧基础的开挖清理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旧基础埋置深度大于2.0米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清除旧基础; 2 如对旧基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

3 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旧基础底部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开挖 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若超过下列规定时,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

稍密的杂填土、素填土、碎石类土、砂土 1米 密实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土) 1.25米 可塑状的粘性土 1.5米 硬塑状的粘性土 2米 8.2.8 在管沟开挖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沟开挖前,应了解施工地段的地质情况,地下管网的分布,动力、通讯电缆的 位置以及与交通道路的交叉情况,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 在道路交口、住宅区等行人较多的地方,应设置有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和夜间照明 设施;

3 当管沟开挖深度大于2.0米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

4 在地下管网、地下动力通讯电缆的位置,应设置有明显标记和警告牌;

5 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开 挖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若超过本规范8.2.7条第3款有关规定时,应按8.2.9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

8.2.9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开挖深度在5米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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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9 挖方深度在5米以内的基坑(槽)或管沟的边坡最陡坡度 (不加支撑)

岩土类别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 中密的砂土、杂素填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可塑状的粘性土、密实的粉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硬塑状的粘性土 软土(经井点降水) 1:1.00 1:0.75 1:0.67 1:0.50 1:0.33 1:1.00 坡顶有静载 1:1.25 1:1.00 1:0.75 1:0.67 1:0.50 坡顶有动载 1:1.50 1:1.25 1:1.00 1:0.75 1:0.67 8.2.10 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或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不小于0.8米,高度不宜超过1.5米;当土质较差时,挖方边缘不宜堆土或材料,移动施工机械至挖方边缘的距离与挖方深度之比不小于1:1。

8.2.11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放坡坡度和支撑方式,确保施工时人员、机械和相邻构筑物或道路的安全。

8.2.12 基坑(槽)或管沟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挖方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按照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选择和设计。 8.2.13 在进行河、沟、塘等清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了解淤泥的深度、成份等,并编制清淤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中应做好 排水工作;

2 泥浆泵、电缆等应采用防水和漏电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对有机质含量较高、有刺激嗅味及淤泥厚度大于1.0米的场地,不得采用人工清淤。 采用机械清淤时,对淤泥可采用抛石挤淤或木(竹)排(筏)铺垫等措施,确保施工机械移动作业安全。

8.2.14 当清理场地堆积物高度大于3.0米,堆积物大于500立方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堆积物成份、堆积时间、松散程度等,并编制清理方案;

2 对于松散堆积物(如建筑垃圾、块石等)清理时应在四周设置防护栏和警示牌; 3 应制定合理的清理顺序,防止因松散堆积物坍塌造成施工机械、人员的伤害。

8.3 填 方

8.3.1 在沼泽地(滩涂)上填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了解沼泽的类型,上部淤泥的厚度和性质以及泥炭腐烂矿化程度等,并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

2 填方周围应开挖排水沟;

3 根据沼泽地的淤泥、软土的性质和施工机械的重量,可采用抛石挤淤或木(竹)排(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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