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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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委托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综合监督管理。由浙江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理论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工作。委托省建设投

资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工作。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受委托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进行考核的部门,应当确定一个专职机构负责考核工作。专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考核工作的基本条件,有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经省建筑业管理局认定,方可开展相应的考核工作。

各考核机构应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六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相关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切割,下同); (三)建筑架子工;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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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 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电工作业的人员;

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

建筑架子工,是指在现场从事各类脚手架、各类防护架、模板支承架、卸料平台、临边围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的作业人员;

建筑起重司索工,是指在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的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各类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各类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的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建筑业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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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及格的,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公布。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门课成绩均及格为考核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体检合格。要求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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