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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不会成为现实纳税义务的,则可以就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限,确认等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未来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也是形成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不形成现实纳税义务而构成了未来的一项可弥补的税务亏损),相关的影响也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计学撮要》第256~259页。

(2)问: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现在我对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无法理解:

例: A公司20×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该项应收账款在20×9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5 400(6 000-600)万元,但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6 000万元我就不明白了?

应收账款我认为不同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它们以后分别结转到成本、费用中去,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但应收账款是通过出售存货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资产,形成时的收入已进入到当期所得,又怎么会符合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这段话了?我个人认为应收账款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0,我如何去理解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Chenyiwei: 要广义地理解。理论上说任何资产和负债都不可能永久存在,有可能转换为其他资产,而该其他资产的成本在未来可能税前扣除。

(3)问:是不是应这样去考虑,若应收账款到期收回转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再购买相关的资产,其资产成本在未来可能税前扣除?还是这样去理解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Chenyiwei: 可以这样理解。

(4)问; 老师,这两种理解均是正确吗?我个人认为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是正确的理解。

Chenyiwei:理论上说,任何资产最终都要转化为费用,当然不一定是直接转换,可能是在经过若干次资产形态转换后,随着最终形成的资产的耗用或折旧而计入费用。例如应收帐款收回后的货币资金用于购买材料,加工为产品出售,存货成本转为销售成本(计入损益)。 (5)问:陈版主,从准则讲解来看,好像是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解吧?现将案例贴上,

【例19—6】 A公司2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该项应收账款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5 400(6 000-600)万元,因有关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6 000万元,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Chenyiwei: 主帖所讨论的是计税基础如何理解以及确定方法问题,而不是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含义问题。你的说法本身没有错,但不能解释为何该应收帐款本身

的计税基础是6000万元。

(6)继续请教: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如房地产企业预缴收入计提并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00万元,这500万元在本期所得税申报中已将其扣减,我记得陈版说过对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的疑惑是对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我认为应是0,因为本期已进行所得税中抵扣,未来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再予以抵扣,所以我认为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500万元,暂时性差异为0。

但实际情况是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0万元,暂时性差异为500万元。

经比较存在的差异是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理解不一样,陈版应如何理解是全面的正确的呢?

Chenyiwei: 在这个问题上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并不是应交税费,而是会计上确认的“其他流动资产——预交流转税费”在预交时允许税前扣除,所以导致其帐面价值为500万元但计税基础为零,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就应交税费而言,计提出来时,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500万,所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7)问: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低者,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初始直接用作为其计税成本。这样就会出现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此差异根据所得税准则中“初始确认豁免”的规定,此类情况属于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且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请问陈版主,此类情况下初始确认豁免,谈到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的初始当年年度?不太理解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是什么? Chenyiwei: 在租赁期开始日这一初始确认时点上,会计处理是初始确认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不影响损益;税务上的处理是初始确认一项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但金额与会计不同),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8)问:陈版,融资租赁中形成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初始确认时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理由如下:

第一,这不是企业合并;

第二,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那请问以后分摊时,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是否逐步减少初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融资租赁形成的会计固定资产原值低于按税法最低租赁付款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以后每期摊销的累计折旧差额是否要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Chenyiwei: 以后年度分摊时,需要作纳税调整,相应暂时性差异逐步转回。但因为该暂时性差异是由于初始计量差异导致的,而且当初产生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所以转回时(包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反过来,如果初始计量没有差异,但后续计量存在差异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例如会计和税法上折旧年限不同),则后续计量导致的暂时性差异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 (9)问:初始计量时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的资产、负债初始确认的例

子目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资本化研发支出和融资租赁中形成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除此之外常见的我觉得比较少,不知陈版还有哪些了解? Chenyiweri: 其他情况还有很多,很难一一列举。例如被购买方不构成企业合并的股权收购,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虽然要对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价值进行调整,但是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2问:陈老师,购买支票的支出我认为应计入“管理费用—工本费”这个科目。但论坛上搜了一下也有说计入财务费用的。

Chenyiwei: 个人认为,严格来说计入管理费用更合适,因为并不是直接与融资相关,而是企业的日常管理性质的支出。 计入财务费用的,可能是出于将其作为“财务部门发生的费用”的费用中心考核目的。实务中由于金额不大并且仅是利润表中的重分类问题,此问题可基于重要性原则处理。

33问:集团内企业内部有关联交易,其实未实现利润好算,但抵减存货后会导致存货账面价值与税法上不一致,由于采用的是新会计准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关键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免税企业的存在使得这个问题复杂了,到底应该是用销售方的所得税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采购方的税率计算? Chenyiwei: 确认因合并报表中被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依据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税率和纳税状况,因为最终的节税效应是在买方体现出来的。请参阅《计学撮要》第253~256页的问答。

34(1)问: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通过拍卖获得一处房产,以法院的裁定书作为资产入账依据;还有另外一处房产,是通过协议购买的形式取得;现在拟卖掉这两处房产,对于无产权证的房产销售,是否可以以拟定的合同条款,表明与房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转移为据,确认销售收入?而且现在还存在一个问题,因为房产交易价格高,对方有购买意向,但是无力一下子全额付款,拟分期付款,但不会超过两年。是否可以在协议签订时确认确认收入,是否可以视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交易,全额确认收入。

Chenyiwei①对于无产权证的房屋销售的合法性、潜在的法律障碍和所有权转移时点问题,建议获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在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判断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 ②关键看对方有无付款的财务能力、信用状况是否良好,即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如果认为款项的回收没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则可以按照预计的收款时间表将款项折现后,按折现值确认收入。

(2)问:是否一般理解,三年以上分期收款才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

Chenyiwei: 不能这样理解。要看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对该特定财务报表而言的影响是否重大。这是重要性的判断范畴。

35(1)问:(虽然是基于IFRS的讨论,不过我理解在递延所得税方面IFRS与CAS没有什么太大差异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一方计入成本或费用,一方计入资本公积。这个成本费用通常就是职工薪酬吧。如果是现金结算,就是一方计入成本或费用,一方计入负债。在此时,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因为根据会计原则,计提了未来通过权益工具或者现金支付的职工薪酬费用,而实际上并未支付,因此对应费用在税法上不予确认,需纳税调整,因此产生了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方科目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贷方)。这是我的理解。而我朋友的理解是,对于权益工具结算的股份支付,由于产生了资本公积,需要对增加的资本公积计提递延所得税,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对方科目是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借方)。这种说法搞得我很晕,想了很久也没想明白。想听听各位的高见

Chenyiwei: 递延所得税确认的基础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仅存在于资产、负债的帐

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场合。在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由于会计分录是借记费用,贷记权益,该笔分录不涉及资产和负债,所以无论税务处理如何,都不会产生递延税款影响。而且事实上,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费用,一般理解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基于同样原理,对安全费、维简费等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也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确定在未来实际支付现金时可以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税前扣除的,则对于由此形成的相关负债金额是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且预计转回时将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问: 还想再请教一下,IFRS在这方面有什么不同的规定吗?我曾经查到一段IAS中关于股份支付的描述,但确实没太看明白。

Current and deferred tax arising from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

68A In some tax jurisdictions, an entity receives a tax deduction (ie an amount that is deductible in determining taxable profit) that relates to remuneration paid in shares, share options or other equity instruments of the entity. The amount of that tax deduction may differ from the related cumulative remuneration expense, and may arise in a later accounting period. For example, in some jurisdictions, an entity may recognise an expense for the consumption of employee services received as consideration for share options granted, in accordance with 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 and not receive a tax deduction until the share options are exercised, with the measurement of the tax deduction based on the entity's share price at the date of exercise.

68B As with the research costs discussed in paragraphs 9 and 26(b) of this Standar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ax base of the employee services received to date (being the amount the taxation authorities will permit as a deduction in future periods), and the carrying amount of nil, is a 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 that results in a deferred tax asset. If the amount the taxation authorities will permit as a deduction in future periods is not known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it shall be estimated, based on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For example, if the amount that the taxation authorities will permit as a deduction in future periods is dependent upon the entity's share price at a future date, the measurement of the 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entity's share price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68C As noted in paragraph 68A, the amount of the tax deduction (or estimated future tax deduction, measur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68B) may differ from the related cumulative remuneration expense. Paragraph 58 of the Standard requires that current and deferred tax should be recognised as income or an expense and included in profit or loss for the period,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the tax arises from (a) a transaction or event that is recognised, in the same or a different period, outside profit or loss, or (b) a business combination. If the amount of the tax deduction (or estimated future tax deduction)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related cumulative remuneration expense, this indicates that the tax deduction relates not only to remuneration expense but also to an equity item. In this situation, the excess of the associated current or deferred tax should be recognised directly in equity.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ax base of the employee services received to date (being the amount the taxation authorities will permit as a deduction in fu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