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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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7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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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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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

第六条 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 )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机构和二类机构,按承接业务类型分为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勘察文件专项审查机构。

未设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县),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定确认的一类审查机构名录中协调设立审查窗口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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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审查机构具体审查规模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不含勘察文件专项审查资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其审查范围为:房屋建筑一类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设计等级为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文件;房屋建筑二类审查机构工程设计等级为小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文件;专项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勘察文件。

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类审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类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质量、技术、档案等管理体系,信用评价良好,审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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